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_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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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工作单位: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一、请求调解事项1、3、二、事实与理由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请依法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性别:年龄: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梅XX,男,41岁,汉族,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址:铜梁县水口镇柏树村5社。
被诉人:重庆市潼南第X建筑工程公司,住址:重庆市潼南县梓潼镇接龙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董事长。
一、案由:工伤
二、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医药费、后续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62377.9元;
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申诉人经人介绍到被诉人承建的重庆市江北区“东方港湾”工地做木工,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工资为每天50元,按月支付。2004年9月20日上午,申诉人在“东方港湾”C区B7栋三楼支门过梁的木模时摔倒致使右髌骨等多处受伤。被诉人后派人将申诉人送至重庆市铜梁县人民医院医治至2005年1月8日,同日转至西南医院治疗至2005年1月18日出院,后转至第三军医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治疗。因未彻底痊愈至今仍在重庆市铜梁县中医院门诊部恢复治疗。
由于被诉人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诉人于2005年2月23日向重庆市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4月18日重庆市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受伤性质为工伤。2005年6月22日向重庆市潼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申诉人伤残等级为八级。
纵上所述,申诉人作为劳动者在被诉人处工作,被诉人负有保护申诉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在工作时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诉人至今未按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相关的费用,为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你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如上请求。
此致
申诉人:梅XX
200X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