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政策_可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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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政策
1、申请低保救助的人员须具有本区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如何测算城乡低保家庭的救助金额?
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450元/人、月),实行补差救助;
廉租房政策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经济适用房政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有年限:必须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而且连续满7年,同时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2)居住有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3)收入有规定: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34800元,如果申请家庭只有1人或2人,则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放宽到38280元。(4)财产设限额: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9万元,如果申请家庭只有1人或2人,则人均财产放宽到
9.9万元。(5)近期没卖房:申请家庭中的任何一个成员,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把住房赠送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此外,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除了必须满足以上5个条件外,还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年满30周岁。(3)离婚的需满3年才能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可以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如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需具备相应的购房能力。申请家庭需自行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能够获得贷款之外的剩余部分需由申请家庭自行筹款作为首付购房款,首付购房款比例最低不能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以下家庭成员必须一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夫妻应当一起申请,而且必须结婚满一年。(2)年满70周岁的老人(不包含孤老),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家人一起申请。(3)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和父母一起申请,如果父母都已经去世,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4)夫妻离婚后,如果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去世,而另一方不愿意和子女一起申请,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0周岁以下的成年单身人士应当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人一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