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确认权申请书_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2020-02-29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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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龙祖跃,男,苗族,岁,小学文化,住石屯镇达耸村松

团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龙祖兴,男,苗族,岁,小学文化,住石屯镇达耸村松

团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王胜禄,男,苗族,岁,小学文化,住石屯镇达耸村松

团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龙光学,男,苗族,住石屯镇达耸村松团组。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松团组上寨变压器往新寨方向公路坎上一宗土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乱挖凿此宗土地所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土地坐落于达耸村松团组变压器往新寨方向旧道路坎上,争议面积约为10亩,该土地于解放后六三年至八三年归属松团一组集体土地(当时松团分为一、二两组,申请人同为一组居民,被申请人为二组居民),八三年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该土地分配给申请人三户分别使用,并拥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之久。

但在2014年8月12日,龙光学在光天化日之下,开着挖机将政府分配给申请人使用的此宗土地延公路里侧进行挖掘,并扬言申请人三户分别持有使用的此片土地全是他家土地,是他家在国民党时期的老耕业,之前没有收回是因为时机没有成熟,现在时机成熟了,他要收回此宗土地。经申请人及家属多次提醒的压力下,才停止挖掘,但坚持土地是他家的,要收回为己有的说法。申请人认为,土地是国家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在解放后土地改革时期就经过了很大的重新分配,活在共产党执政的当下,自己在使用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国家分配给我们的,任何人不得以国民党是自己老耕业等名义侵为己有。双方协商无果,经村干部共同组织当事人协商调解均无效。

综上所述,为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石屯镇人民政府在公平、工作原则下,依法对上述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明确归为申请人分别拥有,并要求龙光学赔偿因乱挖掘此土地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敬呈:石屯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龙祖跃

龙祖兴王胜禄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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