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吴永峰_行政复议申请书法院
行政复议申请书吴永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复议申请书法院”。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永峰,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体校西侧门牌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邱文博职务:旗长
第三人吴小志,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东城东石桥子社区振兴大街路北门牌号。系申请人吴永峰儿子。联系电话:
复议事项
请求赤峰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左旗国用(2007)字第0925号土地使用证。
事实理由
2006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李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学将两间半房屋卖给申请人,房屋价款为15000元。双方还约定甲方(李学)给申请人(乙方)提供原有土地证,从土地证中划出长为
8.9米,宽为8米的土地面积归申请人使用(即房屋所占土地面积),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土地证。
申请人买房后将该房交给儿子吴小志居住。可是不知什么时候,吴小志将土地使用证办在他自己的名下。直到吴小志和他妻子离婚诉讼开庭后,双方分割该处不动产时,申请人才知道自己买的二间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办了土地使用证,而且办在儿子吴小志名下。
事后,申请人到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确认此事,还了解到国土部门的档案中有申请人和李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档案中存在申请人和李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为真实买受人是明知的,仅管申请人与吴小志存在父子关系,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父子之间也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明知的情况依然将该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吴小志名下,显然是错误的。
审查权属来源是土地登记工作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工作违反《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请求赤峰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左旗国用(2007)字第0925号土地使用证。
此致
赤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永峰
二0 一0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