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_不予立案复核申请书

2020-02-29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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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州唐尧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作出的《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决定,并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申请人向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提交《乐佳超市被聚众哄抢案》的控告报案材料。2014年2月13日贵局以《泉公(湖)不立字[2014]6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具体理由如下:

贵局审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申请人在徐州市滨湖商业街开有乐佳便利超市。2013年9月10日上午十时许,一女(后得知名叫宋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带领两个人在超市门口谩骂,下午一点多闯入超市,安排她带来的人员强行把超市的东西往面包车上搬。三点多钟,宋又喊来一个男子,男子让捡值钱的东西拿,超市工作人员一边向公司领导求救,一边打电话报警。领导指示生命安全第一,等警察来处理。但警察来了之后不予制止,以上材料有现场录像为证。宋某某等人共哄抢申请人货物价值约11000元。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的犯罪特征,申请人认为贵局应依法及时以聚众哄抢罪对宋某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于是向贵局湖滨派出所进行控告。申请人数次登门请求以及快件请求泉山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对宋某某等人予以立案调查,直到2014年2月13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湖滨派出所才以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是错误的,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请贵局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宋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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