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企申请扶持指南_微企申请者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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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是什么样的企业?
答: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含“农转非”人员);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九类人群”是哪几类人群?除“九类人群”外,还有哪些创业者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答:“九类人群”是指: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此外,以下人群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是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创办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所创办企业经营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直接向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提交《申请书》,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是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是经营范围为民办幼儿园的,可以申请享受与“九类人群”同等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四、申请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向拟经营地工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
(三)户口簿;
(四)属于“农转非”的证明材料(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微型企业注册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答:
(一)初审。申请人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也可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www.daodoc.com下载),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身份、是否有在办企业、吸纳就业、拟经营行业及规模等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录入微企工作平台,报区(县)微企办审查并安排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二)核名。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须带上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预核微企名称或到登记窗口核准微企名称。
(三)参加创业培训。申请人根据区(县)微企办的通知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期5天),培训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彩照2张。培训结束时,申请人应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
区县微企办在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或书式联合会签方式,确定是否给予扶持和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并公示3天。公示期不影响流程进度,创业者可在公示期内办理后面的步骤。
(四)开设临时账户。无论申办何种企业性质的微型企业,须在创业所在地辖区内(不跨区县)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这五家银行的下设网点开设临时账户并根据评审结果将自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存入证明交当地微企办。开设临时账户时需带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投资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待财政补助资金到账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五)办理营业执照。培训合格并通过创业评审的申请人将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资料(详见附件《微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资料清单》)交到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手续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
(六)其他重要事项。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刻公章、财务章,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所有手续办好后,微型企业到开户银行申请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户。
六、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答:
(一)免费提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申请人必须进行创业前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二)财政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因组织形式、行业、就业人数的不同,经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会议评审,可获得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财政补助资金。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可向辖区工商所申请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场地租赁、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加盟、原材料采购、商品购进、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购买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三)税收扶持政策。
对除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外,其余微型企业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负与同行业、同路段、同规模个体工商户的税负相当。
对按期纳税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将其营业税起征点确定为月营业额10000元。
微型企业可按季度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报办理税收补贴。申报办理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入库凭证等。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税收返还款拨付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申请的政策扶持贷款为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为财政全额贴息。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8万元,贷款期一年,续贷期一年;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
微型企业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银行在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等额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需求发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润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上浮利率部分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