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从犯取保候审申请书_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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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从犯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律师,电话: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XXX,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XXXXXXX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XXX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XX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XXXX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X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XXX的亲属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愿依法为XXX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第(一)项: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X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首先,犯罪嫌疑人XXX在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行为中,仅在受害人屁股上踢了一脚,再无其他施害行为,对于受害人重伤结果,其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重伤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次,2017年7月20日其接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约其去派出所谈话,XXX当日便立即赶去,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同他人共同参与打架的事实。XXX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谈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综合以上两项,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免除处罚、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事实犯罪主观上出于给朋友帮忙的目的。XXX为人好义气、办事没脑子,法律意识较淡薄,在案件整个过程中完全按照XXX的指示,但又为人胆小,出于帮朋友忙的面子,仅踢了被害人屁股一脚。对于这样的人严加管教,正确引导,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小。
综上所述,XXX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此致
XXX公安局XXX分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