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吉林邮政储蓄银行乾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薛长矛、刘海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_吉林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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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吉林邮政储蓄银行乾安支行与

被执行人薛长矛、刘海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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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乾民执字第351号

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乾民执字第35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邮政储蓄银行乾安支行。

被执行人薛长矛、刘海侠。

申请执行人吉林邮政储蓄银行乾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薛长矛、刘海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王泽海

二0 0 九 年十 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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