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原诉王振江侵权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_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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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原诉王振江侵权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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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中民申字第5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振江,男。
委托代理人王振明,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平原,男。
杨平原诉王振江侵权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获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22日,王振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村委会出具证明经村委会调解,王振江已同意把房屋拆迁。王振江的代理人也寄来信函说明该案经村委会基本解决。
本院认为,王振江申请再审的事由已经发生变更,故其申请已经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王振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O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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