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_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一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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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全额事业退休人员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说明

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镇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将分5年发放到位。具体办法如下:

发放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发放对象:镇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退休职工

(二)时间安排:

(1)2014年度发放: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退休职工,以及1998年12月1日以后去世的符合条件的人员;

(2)2015年发放: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退休职工;

(3)2016年发放:1945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退休职工;

(4)2017年发放:1950年1月1日至1954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退休职工;

(5)2018年发放: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退休职工; 2019年1月1日起,凡新办理退休手续等符合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实行即退即办。

一、金额标准

1、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面积;

2、基本补贴额:530元/平方米;

3、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7.7元/年;

4、工龄计算截止到1992年12月31日。1992年以前退休的,工龄计算截至到组织批准的退休时间。

对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如其参加工作前在校学习时间未计算工龄的,按规定学制内的学习时间计算为工龄。对非全日制学习和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如其参加工作前学习时间未计算工龄的,按大专2年、本科4年计算,具体以区人保局核定为准。

5、补贴面积=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

6、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认定:

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享受过以下几种情况的均算入已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是承租的公有住房;二是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是按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四是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分配公有住房;五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公有住房;六是在非原出生地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建造的住房;七是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房。

已享受住房面积按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公有房如无房产证且租赁合同仅注明使用面积的,按租赁合同注明的使用面积乘以1.3折算成建筑面积。

7、住房补贴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面积标准

注:

1、表中所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2、职工职级按其退休时组织批准的职级认定。2010年1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按2009年12月31日的职级认定。

3、由区委组织部任命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按科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核补贴面积。

4、按技术职务(职级)计核补贴面积的,行政编制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事业编制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职务聘任书。

三、填表说明

1、《锡山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证明》。申请人夫妇双方按表式要求填写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已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

2、《锡山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中有关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按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已有住房情况、已领取住房补贴(补助)情况。

3、产权性质包括:租住公屋、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四、需提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2、申请人退休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已有住房房产证或租住公有住房租赁

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4、2000年1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须提供转业时部队发放租房补贴的计算清单;

5、申请人按技术职务申领住房补贴的,应提供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任书;

6、职工退还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房产权单位(管房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

退还承租的军产房的,须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军产房退房证明。

7、根据已交材料审核情况,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五、受理时限

各位老同志需在6月25日前将《锡山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锡山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交镇党委组织办(407室),具体安排如下:

6月23日:张泾离退休一支部、八士离退休一支部

6月24日:张泾离退休二支部、八士离退休二支部、全额事业退休人员

6月25日:机关、全额事业已故人员

镇组织办

2014年6月9日

六、已故职工的住房补贴申领

已故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含受赠人,下同)办理申领手续。继承人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继承人的书面申请(已故职工所属单位需加盖公章);

3、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下同)、被继承人的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遗赠的,提交遗赠公证书或接受遗赠证书。

5、已故职工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6、继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应提供由全部继承人签订并经公证的书面协议、授权委托书。

7、继承人为一人的,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申领手续。监护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法院、继承人单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出具的监护证明。

9、根据已交材料审核情况,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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