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申请书(精选7篇)_个人股权转让申请书
股权转让申请书(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个人股权转让申请书”。
第1篇: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
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
特别提示
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请查阅本中心网站下“见证业务”板块的相关说明。
2、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并用A4纸张提交有关文件。
3、申请人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电脑打印有关申请内容。
4、企业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见证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确保复印文本与原件相一致。企业及申请人对因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同意上述内容的请于下方签章。
企业名称(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19楼(益田路和福华路交汇处)电话:0755-88662768
1见证业务材料目录
说明:请标的企业申请人用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或电脑打印有关申请内容。
以下由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填写:
第2篇: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
医院有限公司①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 2018 年 月 在 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 ②提议召开,③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 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④,占总股数 100 %。会议由 ⑤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
受让
持有的本公司____%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⑥ 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___%,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___%。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⑦
****年**月**日 —————————————————————————————————— 填写说明:
本模板仅为办理工商变更时参考,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的实际要求为准。提交工商部门时应删除所有红字部分。
① 根据公司实际名称填写,注意核对区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②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③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④ 老股东人数。
⑤ 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⑥ 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填写各股东转让后的持股比例。⑦ 公司老股东签署。
第3篇:股权转让
(200x)字第001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一事,于二〇〇x年x月x日 时在 依法召开了第 次股东会议,形成并通过(以 比例通过)决议如下:
一、完全同意转让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全额转让给受让方,转让股权的股份分别是 %。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三、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受让方支付股款后,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五、本决议正本一式六份,一份报工商机作关变更登记,公司存档一份,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
二〇〇x年x月x日
第4篇:【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问题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问题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引发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
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
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第5篇: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一、对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变化及产权交易所法律定位的评析(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这是国有股权可以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可以形成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形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法规政策时紧时松,最新的变化是越来越宽松。
重要的国有股权转让法规政策有以下几个。1997年3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原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国资企发[1997]62号),对国有股股东转让国有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向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000年5月19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布,财管字[2000]200 号),这是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后出台的关于国有股权的最为严格的规定,也是目前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最直接依据之一。该《通知》对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详细划分,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对于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或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则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最严厉的时候,如2000年8月,财政部以口头形式命令地方暂停国有股权向非国有股东转让的审批工作。
 2002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该条例的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把十六大报告中“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更加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实际上变为: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资委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渐实现从条例到法律的转变。李荣融并且肯定时间不会太久就可以做到国有股权受让主体可以是个人,但要规范地到个人。
新的国资委成立后首次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文已经发布。2003年6月11日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ST明珠,证券代码:600873)董事会发布了国资委对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告。受让国有股权并获得控制权的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11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显然是民营企业重组收购ST上市公司借以买壳上市。尽管从时间上来判断,这不可能是国资委设立后新接新批的国有股转让事项,肯定是从原财政部移交来的国有股转让审批事项,但转交后很快得到正式批复,其意义不言自明。目前,负责国有股权转让批准事项的国资委产权局职能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有股权转让工作可望正常启动。
从这些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变化的过程,可以看出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政策环境越来越宽松,其转让速率有加快的趋势,呼唤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平台的依法诞生。
目前,很多人都认为,我国产权交易所担当国有股权转让平台的法律政策是空缺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法》至今未出台。现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说都是“私生子”,必须要靠法律正名。产权市场主要的障碍是无法可依。产权市场虽有20年的历史,但还只有地方政府的规章,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造成产权市场定位模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产交所只作实物交易,有的只作股权交易,有的只起到履行程序的一个象征性环节,市场功能并未真正发挥。
事实上,我们还是可以间接性地为产权交易所担当国有股权转让寻找到法律政策依据的。如《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不一定理解为证券交易所才是进行股份交易的唯一场所。证券交易场所应该是指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依法设立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交易平台,当然包括产权交易所。在结合后来的《证券法》有关条款的理解就更清楚了。《证券法》地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把两个母法相关条款结合起来,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是产权交易所进行。
综上所述,无论从国家的大政方针还是部门的政策法规,都为国有股转让大开政策绿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的国资委职能部门的到位和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工作的正常展开,国有股权转让必将加速,产权交易所在其中的重要角色和作用必将大大加强。
二、国有股权转让新形势使产权交易所发展空间巨大
在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好的国有企业具有惜售心理,原因在于一方面出售收入不归地方政府所有,另一方面这些好的国有企业也是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空前出售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原因在于一方面出售收入较大层面上归地方政府支配,另一方面“好日子自己这一届政府先过”,至于下届政府还有无国有资产出售了则不关这一届地方政府领导的事,由此提出了所谓国有企业出售的“靓女先嫁论”、“棒冰论”、“烂苹果论”等。在这种形势下,招商引资和出售国有企业成为各级政府工作中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新形势下,必将大大促进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形成。
据财政部会计决算统计,截止2002年底,中国国有资产总量共计118299.2亿元,比上年增加8982.8亿元,增长8.2%。在全部国有资产总量中,经营性资产76937.8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41361.4亿元(占35%);中央占用国有资产为56594.2亿元(占 47.8%),地方占用国有资产为61705亿元(占52.2%)。面对全世界只有我国独有的10多万亿存量的国有资产出售市场,这从总体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十六大以后各级政府纷纷施行的“国资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改革措施,事实上其目的也正是为了把精力和资本集中到少数国有大型企业身上。
目前,新的国资委挂牌运行后,很快明确归自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为196家,随着把中央该管的金融、保险等领域的扩大,最终由国资委所管的企业还会有所增加。2003年2月初,西安国企改制计划被披露,这一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将“通过挂牌的形式出售近500亿元(499.42亿)工业资产,两年内,西安市属工业国有资本将从竞争性行业中全部退出,只保留少量国有资本,而无一家纯粹的国有企业。”同时向社会推出了第一批60家优质企业。目前西安国有工业资产共1054.36亿元,其中中央直属企业404.53亿元,省属170.4亿元,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约499.42亿元。在退出方式上,西安市拟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部分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出让。
在西部的另一城市———重庆,总额高达1000亿元的国资也正在等待着买主。重庆产权交易所获得授权对1000亿元国资进行交易,因此重庆将配套出台《重庆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就等着《办法》出台。”根据正在起草中的《办法》,重庆市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的产权交易必须进入重庆市产权交易所交易,从2003年起5年内,1000亿元国资将全部变现。
在国资大规模退出方面,在西安和重庆之前,深圳已经率先施行———该市相比于全国其它地区,国企改革较早,也较为成功。2002年8月,深圳市宣布对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燃气集团、食品总公司和公交集团等5家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实行国际公开招标,出售部分国有股权,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而在2003年,深圳将在首批试点的基础上确定第二批国际招标企业名单,并使国有企业国际招标的范围逐步扩大。深圳市国资办初步考虑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拿出30—50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到中国产权网上公开挂牌出售。除了首批5家大型国企对外公开招标出售是由政府操办之外,今后的国有取权出售一律通过产权网或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另外,深圳市还将制定并实施《深圳市上市公司重组总体方案》,以加大上市公司重组力度,改善上市公司质量。“通过2至3年的努力,重点对市属39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做强做大一批、整合优化一批、出让减持一批、摘牌退市一批,从根本上提高深圳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经济强省江苏,也力图在2003年改变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相对滞后的现状。江苏省的最终改革目标是,将国有大型企业调整到230户以内,只占全省企业总数的1%。江苏省已经制定出了国企改革的方案。原则是:国有经济坚持有进有退;目标是:国资从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中退出,国有大型企业调整到 270家以内—————江苏省国有工业企业共有3322户,其中中小企业2985户,大型企业337户。
上海的国有上市公司重组之所以有声有色,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上海领先全国建立了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2003年2月16日上海市市长陈良宇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转向先导性、基础性、公益性领域,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在这些领域的集聚,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速率在加快。2002年8月20日,方向光电(000757)国有股转让获财政部批准。这是自2000年8月财政部暂停国有股向非国有企业协议转让的审核后,政策为国有股转让重开绿灯。自此以后,财政部批准国有股转让速度明显加快。财政部对国有股转让审批加速。据有关统计,从2002年6月23日国有股向非国有股单位协议转让的审核工作解冻以来,截至2002年12月20日,公告国有股权向非国有单位转让的上市公司共有90家130起;已明确公告转让价格和转让股数的有67家公司96起,转让股数共计40.63亿股,涉及金额约102.22亿元。在90家130起转让中,受让方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共有56家公司,占62.2%,说明受让方收购股权的目的意在控股。在2003年第一季度披露的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案例,以股权形式存在的国有资产转让占 92.86%。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动不动就是数亿和数十亿规模的国有股权转让并涉及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相关公告显示,在已发生或即将发生控股权变更的上市公司中,东风科技股权转让比例最大,为75%。
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比国外高得多的溢价。据上市公司年报统计,2002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所占比重为39.0%、法人股所占比重为25.4%,合计为64.4%;在上市公司总量的股权结构中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或者说,在目前我国1200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就占了80%的比重。这必然导致股市机构性畸型和治理结构的缺陷。在这种特殊股权结构下,使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公司控制权转移溢价较高。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项实证研究选取1999-2001年间可获取协议转让价格的87宗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发生转移的案例作为样本,研究表明,与发达资本市场一般超过5%至10%的股权转让即意味着控制权转移不同,在我国上市公司购并中为获得控股权,收购方需要购入的股份数量还是很大的,平均达到26.87%,扣除增长预期以后的控制权溢价也达到43.19%的水平。这一现象直观地描绘出大股东为了获得控股权往往愿意支付相当高的代价,同时也揭示了控制权获得者对控制权收益的乐观估计,或控制权转让者对控制权价格的较高要求。此外,样本公司购并过程中的平均溢价总值竟占了股份转让总值的近39%,进一步说明了被购并方的大股东往往在获得一个相当高的回报之后才愿意交出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想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一种十分有价值的权利。超过40%的控制权溢价和较高的相对水平,说明大股东通过购并谋求控制权收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购并的重要动因之一。
从国有股转让的受让方背景情况分析中发现,收购主体已日趋多样化,除正常的一般法人收购国有股外,公司管理层、自然人、民企和外资等多种收购主体频频出现。目前已经明确实施MBO的上市公司有20多家。在已获批的国有股转让中,属于民企或自然人出资为主的企业有14家,占到40%强。外资介入或有外资背景的也有20多家,且进入形式复杂多样。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第6篇:深圳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9
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企业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见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需真实、合法,复印文本应与原件一致,企业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
公司名称(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办理见证提交的材料目录
注意事项(详见我所网站):
1、如转让方、受让方是境内自然人且不能到场签字,拟委托他人来办理签字的,需提交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等。
2、如转让方、受让方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签字,可委托他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受托人需在我所当见证员面签署协议并加盖其公章),同时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盖公章并核原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并核原件);
3、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含港、澳、台等地区),应提供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文书并经我驻外使馆认证文件。境外法人认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该企业商业登记注册资料、董事会决议、董事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
办理见证业务的工作流程
1、双方当事人备齐办理见证所需要的材料后,填写企业股权转让见证申请书,由本所见证部门的专职见证人员负责审核,并在一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见证条件的,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当事人缴纳见证费。
3、当事人缴纳见证费用后到见证部门办理见证手续,见证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两个工作日)为当事人出具《股权转让见证书》。
第7篇: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的
关于******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的申请
***市******区外经贸局:
我公司成立于****年,地址位于********,由**国**公司与**国** 公司出资建设。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其中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经营范围:******。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投资方*****决定,将其持有公司****额度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转股后,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其中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投资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转股后,公司成立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投资方***委派 人,投资方***委派 人,董事长 人,由投资方***委派。
转股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原投资方*****退出公司的经营。(如果:转股变内资的情况)。当否,请批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此处手签)
2015年*月**日
(落款为申报当日日期,此处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