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异议申请书(精选8篇)_查封异议申请书范本

2021-05-09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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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查封异议申请书

查封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控股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练刚

申请事项:对(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44、NO.A0008645、NO.A0008646、NO.A0008647)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封查封的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事实及理由:

异议申请人于2012年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松山湖创意生活城物业租赁合同》,由于该物业之前曾租给其他公司用于经营酒店之用,因此很多用于经营酒店之用的配套设施已具备,承租人增加适量设施即可使用,签订时双方也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资产清单。合同签订后实际经营为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由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拖欠异议申请人大额租金及其员工工资无力偿还,为此异议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

公司、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异议申请人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双方对东莞市水云间客房资产及”KTV酒水部分”进行了清点,经双方清点后确定了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制作了 “水云间客房资产增加部分“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具体详见清单)。其中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KTV的资产及酒水部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于2013年8月8日在异议申请人及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双方进行现场清点、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水云间KTV固定资产查封清单“及水云间KTV酒水查封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同时,贵院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轮后查封。对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客房部分的资产由于当时尚有部分人员居住,故当天无法进行整体查封。2013年8月15日贵院根据(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对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客房场地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44、NO.A0008645、NO.A0008646、NO.A0008647),贵院查封的大部分财产为异议申请人所有,只有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

所有,贵院查封时,异议申请人员工付刚在查封笔录上亦说明了财产的归属情况。该查封给异议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的全部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恳请法院批准。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6日

第2篇:查封异议申请书

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年 月 日生,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江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误将申请人的财产,当作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查封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立即解封位于XXXXXX永兴十路1号厂房,房产证号为:XX字第02434354号的房产。

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16日,申请人XXX与被申请执行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厂房转让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将位于XXXXXX永兴十路1号厂房,房产证号为:XX字第02434354号的房地产作价¥14,000,(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转让给申请人。

2015年6月18日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完厂房转让款给被申请执行人,双方并于2015年6月26日完成厂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5年7月7日,当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向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告知申请人上述房产已被贵院查封,不能予办理过户手续。

针对贵院查封上述房产一事,申请人提出以下异议理由: 一、申请人有权提出本查封异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厂房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执行人已将位于XXXXXX永兴十路1号厂房,房产证号为:XX字第02434354号的房地产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次执行的利害关系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位于XXXXXX永兴十路1号厂房,房产证号为:XX字第02434354号房产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贵院应当立即解封该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1、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与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签订《厂房转让协议》,由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将厂房(包括上述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厂内器械)转让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江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XX法民一初字第23323号”裁定书是于2015年7月9日做出的,故完全可以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作出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已经进驻位于XXXXXX永兴十路1号厂房(房产证号为:XX字第02434354号的房产),并实际占有该房产。

3、在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厂房转让协议》后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额的转让价款。(证据材料3)

4、申请人在签订《厂房转让协议》并支付全额的转让价款后按照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正常流程,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

故,申请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贵院应支持申请人的申请,立即解封位于XXXXXX永兴十路1号厂房(房产证号为:XX字第02434354号房产)。

三、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依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申请人已经取得(XX字第02434354号)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亦已取得该房产(房产证号:XX字第02434354号)的所有权,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本人属于案外人,贵院将本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行为,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7月17日 附件:

证据清单

第3篇:查封异议申请书

冻结银行账户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市*东路*号,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人认为“*公司”主债对象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未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很明显,“*公司”主债对象错误。

二、在《**期工程结算及付款协议》中,被称之谓丙方的“*置业有限公司”既无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又无公司签章,仅有自然人“*”签名,“*公司”就将申请人列入被告并诉诸法院让人匪夷所思。**早已不是*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不能代表光彩公司,其行为属个人行为,签名没有实际意义且不具法律约束力。故该协议中被称之谓丙方的“**置业有限公司”,主体实际上不存在。

三、该案所涉及的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关联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就“*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缺陷向法院提起反诉,法庭业已受理,定于20*年8月28日开庭审理。

综上,恳请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真相情况下,谨慎动用司法强制手段,否则仅凭“*公司”一纸诉状即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极大损害。望法院慎重考虑,不支持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

二0*年八月十五日

第4篇:查封异议申请书

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号

申请事项

对(201x)x01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xx号房屋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封该查封房屋。

事实及理由

201x年xx月xx,申请人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公司购买位于xx号的商品房。201x年xx月xx日、xx月xx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购房首付款xx元。

现因xx公司与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xx法院作出(201x)x01民初xx号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申请书,将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办理了预查封,现申请人无法进行后续的贷款办理,合同备案等事宜,该查封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 2

请求贵院尽快将xx商品房解除查封。

申请人:年 2 / 2

日此致 xx人民法院

第5篇:查封异议申请书

查封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控股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练刚

申请事项:对(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44、NO.A0008645、NO.A0008646、NO.A0008647)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封查封的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事实及理由:

异议申请人于2012年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松山湖创意生活城物业租赁合同》,由于该物业之前曾租给其他公司用于经营酒店之用,因此很多用于经营酒店之用的配套设施已具备,承租人增加适量设施即可使用,签订时双方也进行了清点并制作了资产清单。合同签订后实际经营为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由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拖欠异议申请人大额租金及其员工工资无力偿还,为此异议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与东莞市森仕实业有限

公司、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异议申请人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双方对东莞市水云间客房资产及”KTV酒水部分”进行了清点,经双方清点后确定了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制作了 “水云间客房资产增加部分“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具体详见清单)。其中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KTV的资产及酒水部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于2013年8月8日在异议申请人及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双方进行现场清点、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了查封,并制作了”水云间KTV固定资产查封清单“及水云间KTV酒水查封清单”(即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同时,贵院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轮后查封。对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客房部分的资产由于当时尚有部分人员居住,故当天无法进行整体查封。2013年8月15日贵院根据(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对东莞市水云间酒店公司客房场地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详见查封清单NO.A0008644、NO.A0008645、NO.A0008646、NO.A0008647),贵院查封的大部分财产为异议申请人所有,只有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

所有,贵院查封时,异议申请人员工付刚在查封笔录上亦说明了财产的归属情况。该查封给异议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的全部财产或只查封属于东莞市水云间酒店有限公司的资产,即49套木桌椅、8台组装电脑、4台麻将桌,恳请法院批准。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东莞市松山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6日

第6篇: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

财产查封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邵全孝

请求事项:

一、请求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石嘴山市定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民事裁定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3)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宁夏焱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查封是错误的,对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明查。2012年9月10日,申请人与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申请人于同年同月同日向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70万元整(含各种设备、祥见设备清单)此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有个人业务转账凭证),所以,双方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到工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际上,申请人已具备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再说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备上述权利。在此期间,申请人于2013年4月9日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查明,并判决被告石

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原告邵全孝名下,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依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石大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撤销对石嘴山市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邵全孝

2013年9月22日

第7篇:查封异议申请书范本

查封异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①___,男,19X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②___,女,19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③___,女,19XX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裁定解除对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15日上午贵院开庭审理申请人与陈新鹏等人房屋买卖纠纷,庭审中申请人得知楼文潮与陈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依楼文潮申请于20XX年9月1日以(20XX)金永商初字第1580_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现申请人对查封该房屋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理由如下:

20XX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查封房屋原所有人陈新鹏、徐小艳、胡宝归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陈新鹏等人已将查封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庭审中双方对该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申请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房屋已交付给申请人房产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在申请人处,该房屋已属申请人左右。因陈新鹏与其他人有经济纠纷而查封该房地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楼文潮申请查封该房地产完全是因为陈新鹏等人因房价上涨对出售该房产已反悔,为了达到阻却过户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况且,他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标的仅XXX万元,而查封300多万元房地产也显示公平,该查封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

此致永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8篇: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年**月**日与**

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协议所约定的房产自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业已按约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房款。

贵院在办理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

日作出(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位于

处的房产”。因申请人已于2009年

月经购买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贵院所查封的房产属申请人的资产,贵院查封申请人的资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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