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申请书(精选7篇)_江苏省肥料登记申请书

2021-07-15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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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情况

自行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对该产品所能承检的检验项目。主要测试仪器:指进行该产品检验所用的、经计量认证的主要仪器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委托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所承检的检验项目。协议委托检验机构和有效期:指企业对该产品进行委托的、经计量认证的检验的机构及协议有效起止日期。

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

生产量和销售量:按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填报,曾填报过的年份不重复填报。主要销售地区:以县为基本单元填报,若某地区覆盖了大部分县,可填报地区。

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

检验和抽查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的机构。

企业标准或境外产品质量承诺书

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未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中国境内生产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境外产品应由企业法人签订进口产品质量承诺书。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书应与肥料登记证一致并提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备案。

变更内容和变更说明

登记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企业生产地址、法人、代理机构、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变更,属于登记证信息变更,应同时提交登记证原件、企业注册文件、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或产品试验效果报告等。企业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同一企业公证文件、新企业注册文件。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和初审意见表、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样品和抽样单。法人、代理机构变更,应同时提交企业或代理机构注册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变更,应同时提交新变更的技术文件草案。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仅提交登记变更申请书。

请在变更内容栏中列出拟变更的上述内容,在变更说明栏中说明变更理由。

登记申请资料目录及活页装订顺序

资料目录:请企业在登记申请资料目录中勾选出所提交的资料。标注*的由境内企业勾选,标注**的由境外企业勾选。活页装订顺序:登记申请资料应按资料目录中从上至下、从左至右顺序进行活页装订。

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企业应提交获证周期内的产品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应按产品检验情况出具每个备案标签的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报告复印件(如有):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查报告。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照片:应为清晰的打印件或复印件,每页应加盖企业公章。

境外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和境外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应由驻企业所在地使领馆确认。

登记申请资料电子版信息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址:或;信箱:cnlab@caas.ac.cn。产品信息汇总:用于肥料登记审核和评审。请登陆网站下载“肥料登记产品信息汇总”及相关要求(详见填报要求附录1),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标签草案:用于肥料登记标签备案信息核准。请登陆网址下载“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信息”(详见填报要求附录2),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企业标准草案:用于境内企业肥料登记企业标准备案核准,要求如下。

企业标准由境内企业编制。初次申请时应提交企业标准草案用于核准。

执行NY 1107《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9《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106《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或NY 886《农林保水剂》的除外。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对企业标准的标准名称、技术要求、标签要求、包装及规格等4项内容进行核准。其中,企业标准名称应与产品通用名称一致;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外观、形态、登记技术指标和有毒有害限量要求等;标签要求应符合“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明确产品标签上所列的项目;包装及规格应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的位置等。

企业标准应由辖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备案。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应及时提交登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若对企业标准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变更申请。

请企业将企业标准草案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企业标准(例如3678-企业标准)。

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境外企业肥料登记质量承诺书备案核准,要求如下。

质量承诺书由境外企业编制。初次申请时应提交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核准。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对质量承诺书的产品通用名称、技术要求、标签要求、包装及规格等4项内容进行核准。其中,技术要求应包括产品外观、形态、登记技术指标和有毒有害限量要求等;标签要求应符合“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明确产品标签上所列的项目;包装及规格应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的位置等。

质量承诺书应由企业法人签字后提交登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若对质量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应提交变更申请。

请企业将质量承诺书草案电子版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Word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质量承诺书(例如3678-质量承诺书)。

登记样品

样品数量:固体样品600克,液体样品600毫升,颗粒样品1000克,进行样品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样品9000克。样品和抽样单: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执行机构进行封样并出具抽样单。

诚信声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诚信声明中包括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不再单独提交。

第5篇: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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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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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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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5、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6、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7、产品执行标准;

8、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2)产品商品名。(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复混肥类产品不得将中量元素及微量元素标识在外包装袋上,氯离子含量大于3%的应醒目标明“含氯”;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5)产品执行标准号。(6)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区域(最大区域标注到县、区)和适宜作物,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必须标注适用范围和(或)限用范围,(7)净含量,(8)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9)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10)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1)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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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产品合格证样式;

10、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1、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2、依据农业部门公布或认可的肥料配方生产的复混肥料类产品应提供在适宜土壤区域和适宜作物上试验研制和检测的相关材料。

13、床土调酸剂类产品应提交由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出具的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4、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正式登记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

2、肥料临时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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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最近一年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三)续展登记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复混肥料类产品提供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

4、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类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检测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的企业须出具一年内的委检报告原件(不得少于四个生产批次的检测报告);

5、产品在有效期内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情况。

(四)变更登记

1、变更产品使用范围: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3)新的产品标签样式。

2、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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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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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附件3

NY/XZSP TG 302.59-2015

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3 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4 办事条件

4.1 在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填写《农业部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

4.2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4.2.1 临时登记证续展。

a)《农业部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临时登记续展申请

书》;

b)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

区等;

c)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d)企业标准:对于境内产品(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除外),申请人

应提交与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的备案有效企业标准(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e)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4.2.2 正式登记证续展。

a)《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续展申请 书》;

b)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c)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

具;

d)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是不同批次的产品;

e)委托检验协议原件: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所签订的协议(有自检能力的除外,已提交过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必重复提交); f)

国内产品提交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续展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5.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6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7 收费标准

不收登记费。

第7篇:免于登记的肥料

按照国家农业部颁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中明文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高浓度复混肥:是以尿素、磷铵、氯化钾为主要原料,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45%,可作基肥、追肥施用,施用量应视土壤肥力、作物种类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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