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申请书(精选4篇)_疾病申请书

2021-08-20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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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特殊疾病

“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批

一、管理服务内容

对昆明市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所属的参保人员是否属于“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37条;

(三)《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特殊慢性病”病种:

1、糖尿病(药物依赖);

2、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死、脑萎缩);

3、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

4、需临床治疗的结核病;

5、慢性活动性肝炎;

6、类风湿关节炎;

7、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

8、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o、IIIo;

9、慢性肾小球肾炎(含肾病综合证);

10、精神病;

11、支气管扩张(含支气管哮喘);

12、冠心病;

13、肺心病;

14、慢性心力衰竭;

15、肝硬化;

16、癫痫;

17、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二)“特殊疾病”病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再生障碍性贫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的通知》。

三、申请材料

参保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两特病”审批表(原件1份);

(二)“病情诊断书”(原件1份);

(三)近两年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与病种相关的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1份);

(六)半寸免冠近照3张。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审批表》、《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申报表》。

以上表格电子文档在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科拷盘。

五、办理机关

盘龙区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结算科。

地址:昆明市双龙桥40—46号。电话:3195559。

六、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向单位提交“两特病”申办相关医疗材料→参保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审批→医保中心对“两特病”申办资料进行审批→发放《特殊慢性病就诊证》或《特殊疾病就诊证》及《就诊病历手册》。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特殊疾病5个工作日,特殊慢性病10个工作日。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殊疾病就诊证》、《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及《就诊病历手册》,有效期限以就诊证上注明的期限为准。

九、法律效力

(一)获得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的待遇。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实行年度定额管理。

(三)“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按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有关规定结算。

十、收费

无。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

第2篇:门诊特殊疾病须知

2015年度门诊特殊疾病(长期慢性病)医疗待遇申报须知

2015年度长期慢性病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长期慢性病申报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凡患下列疾病在六个月以上,且参保期满六个月的参保职工,均可申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骨髓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炎;肾小管酸中毒;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氏病;糖尿病(合并心、肾病变之一者);高血压病(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溃疡性结肠炎;慢性心力衰竭;强直性脊柱炎(AS);骨与关节结核;重症银屑病;脑血管病门诊治疗;克隆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慢性溶血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泛发性皮炎;肺心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病;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中度以上);肺结核;癫痫;泛发性湿疹;白癜风。

二、申报登记时间:申请人于8月1日至8月31日到所在县区医保办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经公示对群众无异议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医保办经办人于9月1日至9月18日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处进行复审。

三、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鉴定表》一份(申请鉴定表需按表格要求详细填写)。

2.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3.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近期(一月内)〕。

4.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远期、近期(一月内)〕。

5.医保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6.皮肤病需带患病部位照片。

四、注意事项:

1.各县区医保办一定要做好初审工作,严格把关,不得将慢性病病种范围外及不全的慢性病申报人员资料报送市医保处。

2.上年度已经享受长期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今年不再受理申报和进行鉴定。

3.请将个人的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进行整理装订:①《门诊特殊疾病申请鉴定表》;②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③诊断证明书(近期);④检查化验报告单(远期、近期);⑤皮肤病患病部位照片。

4.2015年8月31日为参保人员报送申报资料时间的截止时间,过期不再受理申报登记,请各参保人员一定要按规定时间报送。

5.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收集所属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并按上述时间及要求报市医保处,逾期不予受理。

6对于因各种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肝硬化失代偿期及精神分裂症需要门诊治疗的或者不再申报门诊特殊疾病,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报审批程序由各县区经办机构办理。

第3篇: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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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门诊特殊病种是指包括冠心病等22种的一种疾病种类。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1种疾病。

报销所需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或家庭病床申请表)

2、财政、税务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院财务章)

3、医院处方

4、医院检查、化验报告单

5、医院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清单

6、门诊特殊疾病在联网医院办理,在审核期间住院的提供《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结算表》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明细清单;

7、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以及其在成都市工行、农行或建行任一活期存折或本人签字的卡(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参保人员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市)县参保人员须按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相应的活期储蓄账号。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

专注社保代理12年

1、起付标准(“门槛费”)城镇职工:800元城乡居民:5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疾病无起付线,第二、三类疾病两次起付线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疾病一次起付线。

医疗保险基金对每个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患者支付期限不超过2年,单眼支付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用药不超过5支(含第5支)支付期限连续计算,如参保人员在支付期限内中断治疗,支付期限不延长。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为75%,大病互助、城乡大病和老补充不能报销。统筹基金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同时患两个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仍为6万元。

2、报销标准 报销公式:

(一个治疗期内门特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1)基本医保

城镇职工:85%,年满50岁增加2%,年满60岁增加4%(例60岁为89%),年满70岁增加6%,年满80岁增加8%,同理递增,不超过100%。

城乡居民: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50%;高档次缴费:65%(2)补充保险:

低档:{一次性医疗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金额}*38%-本年度超大病支付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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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

高档:{一次性医疗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金额}*77%-本年度超大病支付线金额

第4篇: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一、办理

1.初次办理:需要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根据《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办理相关疾病的病情证明和检查报告。详情请点击《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本条只针对初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

2.初次办理或再次办理: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一家市医保局定点的医院作为本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到该院的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空白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3.医生根据病情,如实填写病情诊断、治疗项目、检查项目、药品名称(含用法)、预计每月费用及3个月的费用总额,由该院医保办或医务处或门诊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4.中断治疗6个月(含)以上,如需继续治疗,参照初次办理的程序(第1条)进行办理。

5.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特殊疾病期间如病情变化需要住院,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市医保局定点的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按住院的相关程序予以报销。

6.市医保局就报销范围、有效时间范围、方式等签署审批意见。

7.肺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手续直接在结核病专科医院办理,市医保局特殊疾病窗口不予受理。

二、治疗

8.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的药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超时超量开药或与病情不相符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或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的个人联(红联)一起交市医保局审核处审批,确定更改有效时间。若是增加疾病,还需符合《初次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须知》的相关规定。

三、报销所带资料

10.(1)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

(2)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3)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药品和治疗项目价格费用清单;

(4)病员本人的成都市建行、农行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

(5)社保卡、身份证,若是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

(6)在门诊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需一并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四、报销

11.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前来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12.精神类疾病,符合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的,每6个月审批、报销一次,报销时不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

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3.除上述第11条[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之外的疾病,每3月报销一次,报销时要支付起付线。在报销后,若需继续治

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14.报销在市医保局基本医疗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与住院的报销政策一致。每次报销金额=(每3个月门诊费用总额—自

费部分—自付部分—该院起付线)×[(年龄×0.2+75)÷100]。

15.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970元;二级医院:580元;一级医院:360元。

16.办理特殊疾病期间若又住院的,其在住院期间产生了与特殊疾病门诊相重复的费用,在特殊疾病报销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医疗

17.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和异地安置的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患者,到市医保局审核处领取《成都市异地分支机构及退休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所在地选一家社保定点医院。选定的医院在《登记表》上签章,并经选定的医院所属的社保部门同意并签章后,方可在所选择的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3(6)个月期满后,到市医保局审核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不需医院签章,报销时在医保局填写,由医保局直接审核报销。

提示:请把本次医保局审批并盖章的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红色)复印一张,期满后续办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业务时一起带来,以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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