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申请书(精选6篇)_并网申请书申请书

2021-10-29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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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发电厂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报告一份(报告格式如下)

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自查报告

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概述

包括:电厂基本情况介绍、安评组织机构情况的介绍;装机容量和并网机组的情况介绍、主要设备介绍等。

二、查评概况

包括:总体自查情况介绍、分专业情况介绍、对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三、必备条件

四、评分项目

第2篇:某项目并网申请书(定稿)

XXX项目并网申请书

一、工程概况

*****项目工程地处****县******区域,本期建设的****项目使用***机组(发电单元)**台,单机容量均为***MW,总装机容量为****MW。

介绍目前已经取得的政府(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国土、质检、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电监部门发电业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电网企业的支持性文件(接入系统、电能质量、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情况。

二、工程建设进度现状

1、升压站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说明安装调试进度及预计具备与调度联调的时间。

2、发电机组(单元)及汇集线系统安装调试情况 说明发电机组(单元)及汇集线系统安装及静态调试进度及计划结束时间。

3、质检情况

说明质检工作开展情况。

4、送出通道建设情况(如为业主投资)

说送出通道建设情况情况及计划结束时间,线路实测参数工作计划。

三、调试方案及计划

介绍与冀北、承德公司相关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物价局电价批文等手续办理情况。预计并网时间****。

现向****调控机构提出并网申请,望批准。

*****公司 年

第3篇:并网申请

2014 017

关于青海省乐都县青崖埂水电站投运并网申请

海东供电公司电网调度中心:

我公司投资建设的青崖埂水电站位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湟水河上,现申请电站建成后并入青海电网公司所辖电网运行,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该电站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电站位置: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属黄河一级支流湟水河。

2、电站基本参数:总装机2*5000 kw,保证出力3197KW,多年平均发电量4200万kw〃h,年利用小时数4200h。

3、电站为径流引水式电站,以发电为主,引水枢纽正常水位1899.3m,电站设计水头13.3米,设计引水流量86.78m3/s。

4、电站于2010年9月开工建设,静态总投资约9000万元。目前电站主体工程建设、变电涉网工程的建设、变电涉网设备的安装调试、送电线路、以及电网侧间隔等一、二次设备安装调试均已完成,具备并网条件,申请于9月25日并网发电。

特此申请!

西宁城西源水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4日

第4篇:并网安全协议

光伏发电并网安全协议

光伏发电并网安全协议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日期

为明确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光伏发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并网运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国家和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并网方式及产权分界点 1.并网时间

以神木县供电公司光伏发电并网接入系统的批复时间为准。2.基本技术参数

乙方多晶硅太阳能电池板功率

W/片,共计

片。型号,系统输出额定有功功率为

KW,通过逆变器将直流电能转换成满足电网要求的交流电能并馈入电网。3.接入系统方式

甲方从

。乙方通过并网逆变器将太阳能电池板的直流电能转换为符合电网要求的交流电,通过交流失压脱扣器和双向电能表并经闸刀并网。4.产权分界点 双方产权分界点为:

T接点处(见下图),T接点以上(包括T接点)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T接点以下(不包括T接点)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二、管理权限和责任划分

1.甲乙双方供、发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就由谁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2.用户闸刀、双向电能表统一安装在固定箱体内,并由甲方加锁铅封,由甲方负责调管,乙方不得操作。但箱体产权属于乙方,乙方要负责看护箱体,确保箱体不被外力破坏或者引起其他事故。如遇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对其并网逆变器等设备进行保护监视,如遇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4.在供发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发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就由谁承担其拥有的供、发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根据电网的运行情况调管乙方的发电实施,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发电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作出任何更改或变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甲方可直接终止乙方的发电设施向电网送电。

2.甲方有权对乙方光伏发电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危机运行安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光伏发电并网接入。

3.乙方应对其所有的光伏发电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不得私自对外转供电,否则甲方有权利终止乙方的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并且停止对乙方的供电。

5.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并网发电管理规定。

6.鉴于乙方现场施工条件特殊。由甲方调管的相关设备安装在了乙方院内。所在乙方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应该提前通知甲方,如有必要,乙方要将院门钥匙提前交予甲方。否则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若整改条件成熟,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将相关设备整改到院墙外。

六、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第5篇:并网,自查报告

篇一:光伏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 青海百科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光伏电站 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 批准:王建同 审核:田永林

编制:李如林

百科格尔木10mwp并网光伏电站

二、自查依据

1、国家法规、法令及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现行国家及行业、专业建设标准

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原能源部、原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文件

4、西北电监局太阳能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2012.2)

5、青海百科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光伏电站安全规章制度

6、青海百科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光伏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是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对并网太阳能电站安全保障能力的全面诊断和评价,对确保电网和并网太阳能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十分重要。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可以对并网设备的技术状况、专业管理、运行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客观、系统、全面的对照评价并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可以合理评估电站对电网系统安全性的影响,查出隐患和危险因素,制度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事故的超前预防和控制,从而达到减少和消灭事故的目的。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可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可靠性指标、经济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等各项指标,降低发电成本,实现商业化运营的可靠保障。

有鉴于此,我站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至始至终是贯彻执行上级行业主管单位有关文件精神下,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展开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它是务实电站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手段,保障电站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法则。我站积极响应并开展了以下自查自纠的安全改进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关于西北电监局《太阳能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2、组织全体运行人员学习《太阳能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全部内容并进行考核。

3、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实验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厂家资料,设备台账等。)

4、对前期基建工程中遗留的缺陷及时督促和跟踪epc项目部安排消缺,实施闭环管理。

5、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和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6、派人到电监局、安监局和行协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7、鼓励员工积极报考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

8、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及时编制各类运行报表。

9、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及运行分析会。

10、完善光伏电站现场运行应急预案,细化各项预防措施。

11、制定并完善年度安全性工作计划。

12、申请电站安全经费,确保电站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13、定期开展技术讲座和学习国网公司09版安规以及提前组织宣贯学习国标gb20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14、将光伏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与现场实际操作和生产管理相结合,提升电站安全运行业务水平。

15、积极主动与行协和电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将光伏并网电站的安全评价工作长期、持续开展下去,促进光伏电站安全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16、我站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履行编审批程序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四、安全性评价项目自查情况必备项目17项自查情况 4.1安全生产管理(5项)4.2电气一次(4项)5查评项目

篇二:水电站并网安全自查报告

双窑湾一号水电站发电机组 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报告

武威市永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30日根据国家能源局[2014]62号文,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7月对武威市永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双窑湾一号水电站(机组容量2×2.3+1mw)开展并网机组安全性评价工作,武威市永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安排开展双窑湾一号电站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双窑湾一号水电站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五沟村境内的西营河上,是一座引用河床径流的引水式水电站。电站距上游九条岭电站3公里,下游距银溪水电站10.68公里,电站海拔2128米。对外交通主要与武九公路相连,距武威市区52公里。

电站装机容量5.6mw,安装二台2.3mw、一台1mw的混流卧式机组。发电引用流量16.8m/s,最大发电水头43m,最小发电水头40m,装机年利用小时数4254.8h,保证出力5600kw,多年平均发电量为2382.70万kw〃h,电能为35kv三机一变一线送出接皇台变电所。工程等级为ⅴ等小(2)型,主要建筑物由引水枢纽、引水隧洞、引水明渠、压力前池、发电厂房、升压站等组成。工程主要参建单位

⑴建设管理单位:武威市永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⑵设计单位:

31、武威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整站设计)

2、武威新源电力设计所(间隔、线路设计)⑶监理单位: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⑷主要施工单位: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⑸质量监督单位:甘肃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5年11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发展计划局批准双窑湾一号水电站开工兴建,2007年6月电站工程正式开工。2014年6月23日由武威供电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水电站涉网工程进行验收。

双窑湾一号水电站1f、2f、3f分别于于2014年6月28日全部投产发电。

二、电站主要机电设备配备概况

(一)水轮机 水轮机主要参数

(二)水轮发电机 发电机主要参数表

(三)变压器

电站为三台发电机共用一台主变压器,主变低压侧与发电机出口母线电缆线连接,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为直接接地方式。变压器主要参数

(四)35kv开关 35kv开关主要参数 篇三:青海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

青海盐湖集团凯美克电站

青海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青海盐湖集团化工分公司供热中心 2011年5月 目 录

一、电厂概述„„„„„„„„„„„„„„„„„„„„3

二、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3

三、自评价情况„„„„„„„„„„„„„„„„„„„5

四、自评价结论 „„„„„„„„„„„„„„„„„„23

五、自评价整改情况 „„„„„„„„„„„„„„„„26

六、意见和建议 „„„„„„„„„„„„„„„„„„27 凯美克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一、电厂概述

凯美克电站是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配套项目,青海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盐湖集团根据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总体部署在“十一五”期间规划实施的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对推动青海工业战略性结构调整、推进循环经济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凯美克电站是整个综合利用项目的动力输出单位,承担着为化工项目提供合格的电能、热能及一、二级除盐水的任务。一期装机容量100mw,配臵为3炉+2机。三台由东方锅炉厂生产的dg250/9.8-ⅱ1型循环流化床锅炉,二台由武汉轮机厂生产的cc50-8.83/4.12/1.275型高压单缸、冲动、双抽汽凝汽式汽轮机,二台由武汉汽轮发电机生产的qf-60-2型汽轮发电机。总投资概算为6.9亿元。供热中心项目于2004年底正式立项,2005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

二、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我公司成立了由供热中心(凯美克电站)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盐湖集团化工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参加的盐湖集团凯美克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组织机构。为做好我公司#

1、#2汽轮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并网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要求,领导小组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整体管理、决策和协调工作。根据我公司部门和人员实际配臵情况,工作小组下设专业组: 电气一次组、自动化组、通信组、管理组。明确要求电气专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查评,积极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开展情况如下:

2010年11月开始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宣传、发动; 2010年12月份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技术准备工作,对设备进行摸底,对管理实施回头看,对参与评价的人员进行培训。2011年2月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首先是班组、部门自查自评阶段,按照《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电气专业认真开展了自下而上的自查自评,在自评过程中我们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暂不能整改的列出了整改计划和专项申请报告,制定出了安全技术措施。我公司利用机组检修机会,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本次查评所有参加人员能够本着实是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较为真实地查出了涉网设备、专业管理等范围内潜在的危险因素,为彻底摸清我厂并网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风险奠定了基础。

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大力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与平时的设备维护、预防性试验和消缺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将较大的缺陷、隐患列入机组的消缺任务单,公司统筹落实资金到位和人、物到位。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有预防措施,积极讨论有关整改方案,初步实现了事故的预控。并网安评工作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在电气专业查评的基础上,公司于3上旬和下旬分别组织了一次查评验收工作,分别组织有关人员逐条查对,将查评结果进行了汇总,确定了下一阶段的整改内容、措施,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整改期限。在整个评价过程中,我们本着边检查、边整改、边健全、边完善的原则,使评价准备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相互促进。通过多次自查整改,最终于2011年5月20日形成了上报西北电监局的《青海盐湖集团凯美克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

三、自评价情况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我公司组织进行了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包括必备条件24大项,查评项目按专业分为安全生产管理、电气一次、二次保护、通讯及调度自动化、热控、汽机、锅炉、金属、环保和化学共计十个专业。

(一)必备条件部分

1、青海盐湖集团100万吨钾肥综合利用项目供热中心一期工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办产业[200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100

第6篇:并网调度协议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电厂:指位于___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分别为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号机组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 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 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1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2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5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 双方陈述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 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 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 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 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 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XX)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 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 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4.10 双方针对电厂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________日内提交),包括:

(1)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4)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机组励磁系统及p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7)现场运行规程。

(8)电气一次接线图。

(9)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厂用电保证措施。

(11)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3)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6.1.1 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 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 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 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第7章 调度运行

7.1 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7.1.2 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 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2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________分钟(min)通知电厂值班人员。

7.3 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时(h)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___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兼顾电网结构和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4.1 调峰: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双方商定为。

7.4.2 调频:经双方商定,电厂(机组)为第调频电厂(机组)或非调频电厂(机组),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频。电厂ag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政策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厂号机组应安装agc,其整定参数及机组出力响应速度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机组agc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7.4.3 调压: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4.4 备用:如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应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转备用容量。当旋转备用容量不能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5 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7 电力调度机构应商并网电厂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厂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第8章 发电计划

8.1 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厂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 根据购售电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电厂完成发电量的进度和电网近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 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日_________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达给电厂。

8.5 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

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 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在国家法定节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___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 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_________时至次日_________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_________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9.3 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9.3.2 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 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 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_________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 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 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5)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乙方。

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___份给电力调度机构。

10.3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0.3.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4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_________%。

(2)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3)故障录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_________%。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_______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0.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4)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5)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 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_________。

(3)机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机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___。

11.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 调度通信

12.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厂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_________%。

(2)设备运行率≥_________%。

12.7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13.1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程规和电厂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13.2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XX)、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 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须将电厂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厂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厂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 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

13.4.1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 对于发生的电厂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 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9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3 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电厂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未按照第7.4条的约定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或备用。

(7)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9)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电厂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15.5 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电厂(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电厂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电厂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电厂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_________。

15.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_________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 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 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条。

17.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 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_________。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18.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协议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确定。

20.3 协议全部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 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20.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6 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7 协议文本

本协议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送电力监管委员会/局备案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略)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略)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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