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申请书(精选4篇)_退抵税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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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抵税申请书
抵税申请书
XXX国家税务局:
ABC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码:1234567891011,档案号:1234567890,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司在2014年6月申报缴纳5月份增值税时,误将2014年6月3日的机打仟位票NO.8888988开票金额¥5085元计入5月应税服务额纳税,即多缴纳增值税款¥148.11元。现申请¥148.11元抵交2014年6月增值税。
以上所述均为真实情况,请贵局审核批准!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ABC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第2篇:抵税政策
抵税政策;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
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
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A、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48万元。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
5、应纳税所得额:400—48=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B、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60万元。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6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400+12=412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412--48=364×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四、企业捐赠减税办理手续
1、须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深圳市纳税人向深圳市慈善会的公益性捐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出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加盖深圳市慈善会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2、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帐务处理。
五、可100%抵税的机构
可100%抵税的非营利福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大概如下:
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中国绿化基金会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4、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5、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6、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8、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9、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中国红十字会
11、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13、中华慈善总会
14、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5、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6、宋庆龄基金会
17、中国福利会
1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扶贫基金会 20、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21、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22、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
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六、公益性捐赠的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第3篇:免抵税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009-08-10 13:13 补充问题
当期免抵税额是(17%-13%)即4%吗?
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纳税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例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6-2.7)=-1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11.75=8.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6 贷:银行存款210.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75-20.25=-11.5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6-2 7)=-20.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20.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贷:银行存款10.1
当期免抵税额的概念与作用
浏览次数:629次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10-10-17 17:55 | 提问者:hujian315di
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出来到底有什么作用?它的含义是不是在“免”和“抵”中外销免征的销项税额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进项的抵免的总和? 问题补充:
可是算出来的免抵税额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呀??? 免和抵已经在出口免交销项税和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体现出来了,为什么还要算免抵税额?
最佳答案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把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搞得比较复杂,不完全是你讲的“在免和抵中外销免征的销项税额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进项的抵免的总和”。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算尺度的免抵退税额与第四步比较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当期的免抵税额。
2、如果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计算过程依然为五步,不同的是第一步和第三步需要做一个修正,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修正的剔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公式同上。
第三步修正的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同上。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同上。
第4篇:退抵税申请
退抵税申请
该单位名称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号,注册资本:******元,注册类型:国有企业,经营范围:*****************。
该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2014年7月14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2014年8月13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2014年10月21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共计预缴企业所得税******元。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纳税额为*****元,2014年度共计预缴*****元,导致多交企业所得******元,现申请抵税******元。
***********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