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精选7篇)_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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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采购、验收卫生制度
3、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4、厨房卫生制度。
5、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6、除害卫生制度
7、卫生检查制度
8、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9、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0、餐饮业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11、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2、烧烤制作卫生管理制度
13、餐具用具洗消毒卫生制度
14、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15、餐厨废弃物(垃圾)管理卫生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九、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2篇: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尊敬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梅园学校是所经牡丹区教育局批准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创办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学生生员年年增加,2014年我校又建立了一所分所,位于西安路西关体育场西门对过516号。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章。
学校食堂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学校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学校食堂应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为盼!
梅园学校:法人 张建军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第3篇: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由我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部选址于,项目部院内设置生活区和办公区,生活区设置职工食堂,食堂配套设施齐全,卫生条件达标,建筑面积符合要求,消防设施配备到位。现申请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请予以批准办理。
另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公司
*****************项目经理部
2014年6月19日
第4篇: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单 位 名 称(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申 请 类 别
琼海市卫生局制
(负责人或业主)
单位名称
地
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
住
址
居民身份证号
食品安全管理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 请 类 别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餐饮业就餐座位数
职工人数
经营用水源 环境卫生情况 废弃油脂处理情况 原许可证号 同时提交的资料清单:
1.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2.房产证明及租房协议(页);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食堂供餐人数 应体检人数
竣工验收认可证号 页);
3.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页);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页); 5.水质合格证明:使用自来水证明或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页);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材料(页);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页);
申 请 人 承 诺
本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及所附资料真实、完整,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我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名:
****年**月**日
餐饮服务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经营场所
餐 厅 厨 烹饪区或间申请人签字(盖章):
经营场所和卫生设施情况
面积
卫 生 设 施
m2)
食具保洁柜个,食品保管柜个、洗手池个
贴1.5米瓷砖、操作台个,油炉灶个、蒸柜个、抽油烟机个、食具保洁柜个,纱门、纱窗、(房 粗加工 区或间 切配区或间 餐具洗消 区或间
肉类洗涤池个、水产洗涤池个、蔬菜洗涤池个、粗加工操作台个、密闭垃圾桶个
操作台个、冰箱个、冰柜个、刀砧板套、菜架 餐具洗涤池个、电子消毒柜个、洗碗机个、蒸汽消毒柜个、消毒专用灶锅个、餐具保洁柜个
预进间、洗手池个、专用冰柜(箱)个、紫外线消毒备餐间或配餐间
冷菜间
水果间
裱花间
点心间
烧烤区或间 食品仓库 更衣室 卫生间
姓名 灯盏、空调个
预进间、洗手池个、专用冰柜(箱)个、紫外线消毒灯(盏)、空调个
预进间、洗手池个、专用冰柜(箱)个、紫外线消毒灯盏、空调个
预进间、洗手池个、专用冰柜(箱)个、紫外线消毒灯盏、空调个
贴1.5米瓷砖、原料桶个、原料保管柜个、纱门、纱窗、凉饼架个
专用洗涤池个、用具存放柜个、腌制区、卤制区、晾凉区个
物品存放架、冻库、“三防”设施 洗手池、鞋柜、更衣柜 洗手池、食品处理区外、水冲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健康管理和人员培训
性年
文化 岗位
健康证号
是否培训
备注
别 龄
程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食品安全管理员
从业人员
□专职□兼职
□专职□兼职
申请人签字(盖章):
材料接收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编号:
接字()第号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受理申请决定书编号:
受字()第号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受理
现场核查 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意见
卫生局 领导审批 初次核查意见:
监督员签名:
再次核查意见:
监督员签名:
三次核查意见:
监督员签名:
审核意见:
审批人签名:
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月**日 日
日 日 日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许可类别: 备 注 栏:
许可证发放 许可证号:琼餐证字【
】46002号
发证机关(加盖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及备注: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新发,□延续,□变更,□补发】
打证人(签名):
校对人(签名):
受理 审核 发证 填 报 须 知
1.本申请书一式二份,由申请者如实填写后,与相关资料一并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决定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还申请者。
2.单位名称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3.经济性质栏:按实际填写,如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伙、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5.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城镇的,填写××县××镇(乡)××街(路)×××号;农村的,填写××县××镇(乡)××村×××(自然村)×××号;没有门 牌号的可填写与标志性建筑等物体间的相应位置。6.申请类别栏:根据申请经营的类别,分别填写: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经营西餐、日餐、韩餐的,加注“西餐”、“日餐”、“韩餐”。(5)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6)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7)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8)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上述类别中除第(7)类外:
①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②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③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7.申请者在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时,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用A4纸,标准图纸除外):
(1)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2)房产证明及租房协议;
(3)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涉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材料;(5)水质合格证明:使用自来水证明或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6)、水质合格证明:使用自来水证明或水质卫生检验报告书(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食品采购查验制度、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加工操作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等。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应制订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和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要求食品处理规程等。(1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提交其他材料。
第5篇: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012)第001号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由于,特申请注销 《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码。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第6篇: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第 号
:
由于,特申请注销
《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码。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第7篇: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0号
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路35号(市妇幼保健院对面)电话:0933-4161190传真:0933-8219678 邮箱:plfdabgs@163.com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