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划拨申请书(精选4篇)_划拨执行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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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收
据
人民法院:
兹收到贵院(201)粤 执 号 买卖合同执行案件货款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附: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二O一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2篇: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宏鑫胜纸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在宝安区人民法院早也经执行回来多时的款项及被执行人如下被执行人1深圳市豪科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案号2007深宝法执字10275号执行法官张朝军在2007年执行回款18000多元后回款共10万元多。具体执行法定计算标准式及数据没有公开、没给我们。已诉保全查封设备16多万元2深圳市汇怡丰实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执行回款5000多元执行法官张朝军。案号2007深宝法执字、、、、、未执行完。
3深圳市锦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号2008深宝法执字、、、。在2008年春执行回款15。5万元。执行法官林满棠具体执行法定计算标准式及数据没有公开、没给我们4。孟德新执行法官朱少龙去年春节前回来5000多元未执行完。
以上款项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回来多年了申请执行人没有拿到一点钱法院也没划分给其他债权人法院扣留此款得利息多年同时又给宏鑫胜纸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增加极大的损失没有得到款恢复生产导致给债权人支付逾期支付应依法的双倍利息。
5深圳市锦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8月提交申请执行的2011深宝法恢字第416号深中法民五再字60号判决书的15.万多元的双倍利息从深中法民五终字1692号判决书的生效日2007年计算至交清款日止.。执行法官陈锦明。
《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06年5月18日法发20061号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帐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人员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帐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等等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宝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律为准绳的法定职责。工资在法院执行有钱在宝安区法院4、5年了也不发放直接导致疾病交不起医药费而眼睁睁地看着在医院死亡这死亡与法院直接关系。
另2007深宝法立保字第00002号交担保金费4仟多执行费60多元后拦住经办法官要迅速去保全财产会被搬走十万告急法院也没用半个多月后通知可去后来没去保全多次追退费也无果、上访领导处直到现在也没退回此款。
综上所述各级领导、部门、法院法官、应当自觉监督依法执行。
宏鑫胜纸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第3篇: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 被申请人一:XXXXX 第三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XXXXXX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XXXXXXX到期债权XXXXXX元的执行回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将该部分执行回款划拨至申请人账户(XXXXXXXXXXXXXX)。
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案中,XXXXXX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XXXXXX在XXXXXXXX的到期债权XXXXXX元予以扣划。第三人XXXXXXX不服,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被XXXXX人民法院作出XXXXXXX裁定书予以驳回,XXXXXXXX不服提起复议,经XXX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XXXXXXXXXX执行裁定书,驳回了XXXXXXX复议申请,现该复议执行裁定书已生效。因申请人急需该笔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及生活,故请求贵院及时将该笔款项划拨给申请人。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第4篇:增加执行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增加执行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银**,**县工商局干部,住本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刘**,**县糖业公司职工,住本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
被强制执行人:韦**,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职工,住**镇**路1号。联系电话:****。
被强制执行人:饶玉兰,女,**县**苗圃职工,系韦**之妻,住**镇**路1号。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金额:伍万玖仟元(59000.00元)。
增加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饶玉兰出庭应诉,被告人韦**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2010年7月5日县人民法院以(2010)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人银**、刘**本金及利息柒万柒仟元(77000.00元)。两被告人逾期没有上诉,(2010)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人银**、刘**于2010年9月向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向**县**苗圃发出执行函,**县**苗圃财务即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书,从2011年1月扣发被告人饶玉兰月工资500元。现已执行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尚有伍万玖仟元(59000.00元)未执行完结。当初饶玉兰以其月工资1500元收入,需要抚养女儿为由,每月还款500元。现饶玉兰工资收入从1500元月增加到2500元,并且女儿已参加工作,现今已无家庭负担。根据饶玉兰本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申请人银**、刘**特要求法院增加执行金额,由原来的每月执行500元,现要求每月执行1000元。请人民法院审批。
此致
****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银**、刘**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