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_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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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普执字第2564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2220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自行恢复上海市某路1046号25D室卧室与卧室之间承重墙体原状并支付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支付罚款,且已自行恢复上海市某路1046号25D室卧室与卧室之间承重墙体原状。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无固定工作,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登记记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2220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周卫国

书记员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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