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执行利息申请书.doc_增加执行请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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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执行利息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3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43岁,汉族,住XXXXXXXXXXX。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增加执行被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917.39元(从2012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至2013年4月9日止,另外,被申请人尚欠本金为74940.01元的案件受理费3210元,共计89067.4元)。
事实与理由: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8)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虾苗款115479元及判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3210元,判决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履行期为10天,但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应给付迟延期间的双倍利息义务。从2009年5月4日至2011年1月28日的利息共计为19334.35元。在2011年1月29日,锦和法庭执行回5万元,减去19334.35元利息后,实际给付本金为30665.65元,尚欠本金为84813.35元。在2012年1月22日,锦和法庭又执行回2 1
万元,减去2011年1月29日至2012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10126.66元,实际给付本金为9873.34元,尚欠本金74940.01元。被申请人尚未给付从2012年1月22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的利息10917.39元,再加上本金74940.01元及案件受理费3210元,被申请人应给付本息及案件受理费89067.4元。对于被申请人恶意拖欠给付款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尚欠的本金74940.01元、利息10917.39元及案件受理费3210元,合计89067.4元给申请人。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