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_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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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小平,男,回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小桥街02号,电话:***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教育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潘县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城 法定代表人:俄么朗嘉局长
请求事项:请求对草原大酒店建筑等固定资产进行查封。事实与理由:2004年2月16日,二被申请人签订《草原大酒店投资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了草原大酒店的投资入股及建设资金筹措工作。200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巨龙公司邀请申请人投资入股建设草原大酒店项目。其后,申请人投资兴建草原大酒店。至2006年,共投入资产资金价值人民币10413198.0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整)。2011年9月,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意欲独吞草原大酒店,起诉申请人,要求将草原大酒店返还给巨龙公司。诉讼过程中,依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了松潘县畜牧局为该案的第三人。2013年5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将草原大酒店返还本案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另行起诉。目前,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因兴建草原大酒店投入的款项10413198.00元;支付代管费用1824100.00元;支付投资款的资金利息。因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空壳公司,1
该公司对草原大酒店也无资金投入,靠空手取得了草原大酒店的共有权。为避免被申请人将草原大酒店建筑所有权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无法执行,为此,特向贵院申请诉讼保全。
本人愿意以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担保。
此致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2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