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_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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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116号。电话:***
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电话***。
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11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金花 2012年10月19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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