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郑一12_执行申请书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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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郑亦兵,男,42岁,联系电话:00000000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南野份村

被申请人:朱慧芳,女,43岁。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后郭村00000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未付货款40095元,从2009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后10天内(大约3月1日---以实际收到中院判决书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损失(即40095×955×6.65%÷365×1.3=9069)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诉讼费10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人民法院审理结束,(2011)台三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人朱慧芳支付给申请人郑亦兵货款40095元以及违约金和利息损失,违约金和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0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同时限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1)浙台商终字54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经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亦兵

2012-3-28

附:

1、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1)

2、台椒商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复印件)

3、朱慧芳拥有浙J000000马自达轿车一辆 4椒江天际公寓2号楼00000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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