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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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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罗勇辉,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建筑工程师,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镇双曙村第三村民小组021号。住清新县恒大金碧天下工地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伟国,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叶浩文,董事长。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清新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7日作出的(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86232.66元,并按照判决书规定加倍支付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止贷款利息;

2、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下达 1

后,申请执行人提起上诉。后于2011年8月8日撤回上诉。2011年8月23日收到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目前一审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9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212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清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罗勇辉

2012年3月6日

附:1、(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2、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清中法民一终字第328

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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