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精选5篇)_公共租赁房申请书

2022-07-24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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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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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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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4.婚姻状况证明;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 1 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方式

(一)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租赁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选房,《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成;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和数量;房源公布后,各辖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源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轮侯配租。

(三)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四)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对象的申请条件及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房源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

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居室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居室住房;

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保障人口为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住房困难; 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住房保障卡制度,采用“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

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2至2.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

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对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承租人在年度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并负责建立社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电子档案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管理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指导社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受理本辖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四)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受理辖区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备案工作,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负责汇总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受理全市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房地产大厦3楼→67883316;

2.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7楼→63923107;

3.二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齐礼闫中街95号二七房管局1楼→68811100; 4.管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城东路80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66218625; 5.中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市场街71号中原区房管局1楼→67633710; 6.惠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5楼506房间→63639393;

7.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瑞达路与樱花街交叉口樱花街5号1楼→67990017;

8.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

9.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1楼→86121026;

10.航空港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航空港区航天路航空港区房管局→86199676。

第3篇: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第4篇: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对申请人有何收入限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6.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

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8.配租面积的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9.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对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2.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退租?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14.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何不同?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15.关于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16.市民朋友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公共租赁住房?

市民朋友们对公共租赁住房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4 03:21

我是问大概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团队的补充2010-10-24 09:22

时间现在已经开始申请了,后面这里有个电话你可以打电话问问撒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5 09:59

不可能,前两天我去申请点打听过,那里的工作人员说细则没有下来

团队的补充2010-10-25 10:01

公租房将在第四季度开始接受申请,届时将通过网站和报纸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公租房数据信息系统将于本月试运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也将于近期向市民开放,市民可上网浏览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

记者 陈富勇

序号 区域 名称 地址沙坪坝区 初审中心(含申请点)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沙坪坝房管所)九龙坡区 初审中心 直港大道17号(区房管局)申请点 西郊路2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北碚区 北碚初审中心 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蔡家岗申请点 北碚区蔡家岗镇竹林湾“同福花园”廉租房小区内经开园 初审点(含申请点)北部新区龙晴路二号一楼(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高新园 初审点(含申请点)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大厦江北区 初审点 五里店远银大厦5楼区行政大厅申请点 金港新区19号申请点 鸿程大厦A栋8楼(324医院旁)南岸区 初审点(含申请点)南岸区丁家嘴13号海棠溪房管所大渡口 初审点(含申请点)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内巴南区 初审点(含申请点)巴县大道70号(鱼洞房管所)渝北区 初审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418号(渝北区房屋管理局)双龙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36号双凤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空港大道港汇路1号龙溪房管所 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A3楼2号渝中区 初审点 民生路345号5楼解放碑房管所申请点 民权路7号9楼七星岗房管所申请点 民生路206号两路口房管所申请点 两路口体育村38号7楼大坪房管所申请点 大坪九坑子路3号3楼高新区 高新区初审中心 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0号(国土分局物业科)经开区 经开区初审点(含申请点)经开区权属登记中心办件大厅二楼(白鹤路139号)

第5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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