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护理费申请书(精选6篇)_离休干部护理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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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离休干部增发离休费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国发〔1982〕62号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包括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
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五、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2篇: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的通知
2015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老联字[2014]1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对于提高标准所需经费,将按照财政供给政策编入2015年部门预算。请各部门(单位)于2014年10月17日前将提高护理费标准离休人员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复印件及变更登记表报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以便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造成漏核、少核经费预
算的,明年预算执行中不再追加,所需经费由单位在基本支出中自行调剂解决。
附件:《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老
联字[2014]1号)
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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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粤组通[2009]58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体现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中央同意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9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5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按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4篇: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湘老干[2007]20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离龄护理问题,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要进一步关怀的指示,根据组通字[200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 究,决定适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的发放,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护理费发放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 费标准按组通字
[2007]20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月80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对可享受自雇费的离休干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四、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 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单位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 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善意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凡符合湘老干[2005]10号文件规定范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 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可同时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5篇:关于吉老联字离休干部护理费
关于吉老联字{2008}2号文件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6 文章类型:转载
2008年11月24号吉林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通知决定对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提高标准
1、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600元。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500元。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80元、51元)提高到300元。
二、几项具体规定
1、经费开支渠道和审批办法仍按吉老联字[2000]1号文件规定办理。
2、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离休干部调整的护理费,按照组通字[2008]6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离休干部调整的护理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6篇:江苏省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护理费(优秀)
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护理费
一、护理费享受条件
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享受护理费的对象为:
1.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2.享受厅局级以上待遇,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3.年满75周岁的其他离休干部;
4.有病长期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5、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
二、护理费标准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3]43号),从2013年7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调整为:
未提高享受副省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的老红军,每月15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13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12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护理费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