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受贿罪_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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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受贿罪,家属申请)

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址: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162号,联系电话:139********。系犯罪嫌疑人刘××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男,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杜陵东路*2号人。西安市第×中学校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李××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李××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西安田霖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联系电话:***)

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3月1日 申请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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