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指南(三)_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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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指南
(三)第三章 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内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为质量标准);
(五)近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六)批件获批后四年内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意见;
(七)进口产品还需提供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八)北京市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意见。
另附封样市售产品1个。大型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供产品彩色照片。
第六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其他材料:
1、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证(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并提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供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国产产品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进口产品提供经公证的变更前后两家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4)涉及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改变生产现场的,应当提供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由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安全性检验报告;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计生部门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检。(5)进口产品还需提供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2、产品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委托加工协议书;(2)涉及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改变生产现场的,按照本条第1款(4)项提供申请材料。
3、产品商标或品牌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因商标注册进行商标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4、涉及与水接触材料或部件的品牌(生产企业)的变更;(1)变更后的产品配方;(2)卫生安全合格证明;(3)整机功能性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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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有效期(产品使用寿命)变更的,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
6、产品外观变更的:(1)变更后的产品配方;(2)变更后的产品说明书;(3)变更后的产品铭牌;(4)变更后产品彩色照片。
第七条 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北京市市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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