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开发申请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_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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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开发申请
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水法》第二、六、七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取得批准后依法开发水能资源。要求开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需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根据《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目前有些地方已实行水能资源有偿出让制度,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要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拍卖程序中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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