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检查所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物价局

2020-02-26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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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畅的信息沟通是高效的前提

———于朝阳区物价检查所实习的社会实践报告

经过学校的安排,大三暑期我被安排在朝阳区物价检查所(教育、行政事业收费科)实习三周。这一天,科长接到发改委下达的新任务——调查朝阳区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普遍情况。因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经营的,而且北京市目前没有针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机制或收费标准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家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

经过讨论,我们准备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来了解朝阳区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情况。朝阳区共130多家律师事务所,我们随机抽选了第一个检查对象,是办公地址在慈云寺住邦2000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前去调查之前,我们首先打电话与对方主任联系确定沟通时间,说明此次去的目的是要了解该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情况。对方同意了并定在该天下午为我们提供所需信息。

然而,事情并不像想象的那么顺利。当我们到达该律师事务所时,只有两个前台咨询小姐接待了我们,并称主任刚接到家里的电话,有急事出去了,不能为我们提供信息了。当我们问该事务所的合伙人或会计是否在,找他们了解一下情况也可以时,前台小姐说合伙人早上来看了一眼就走了,会计也去银行办事了,所有管事的人都恰好不在,还劝我们去该写字楼的其他事务所了解情况。于是,白来一趟的我们只能跟前台小姐了解一下基本情况,在此期间,有一两个据说是事务所的律师的人出来进去,好像很关心我们谈话的内容(大概是合伙人或刚才那个接电话的主任)。

虽然说整个事情最大的表象问题在于该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言而无信、合作态度不佳,但究其深层次原因,我们却可以理解该事务所的态度和行为,因为人家也没弄清我们此次调查的目的和所调查的收费项目,当然没有理由将公司里现行的收费标准全盘托出。从这件事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普遍存在于整个物价部门与各企事业单位间的在信息传递、交流方面的错位。也就是说,一方面,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应该让政府职能部门了解的一般情况并没有通过一个高效顺畅的平台让物价部门掌握,而这种信息的掌握能帮助政府制定有利于各行各业合法化、统一化、有序化、规范化的政策和规定,这样才能使整个社会的各行业健康发展、获得稳定持续的收益;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如物价检查所接到检查任务时因各种原因并没能够将检查的目的、范围等情况明确的告之企业,往往使各企事业单位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当然就没能完全体现物价部门的服务职能。因此,物价检查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在信息沟通、交流平台的搭建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提高物价检查所的工作效率及企事业单位的规范统一性,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保证。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物价部门的检查工作对于各行各业、各企事业单位稳定有序的持续发展是必要的。我们都知道,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调节来实现的,价格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中 1

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物价检查部门的职责就是引导、规范、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以创造一个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价格优化配置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物价部门的高效工作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而物价检查部门要保证工作的高效率,其前提或必要因素之一就是要与企事业单位间实现信息的准确、即时、顺畅沟通。

通过此次实习观察,本人将物价检查部门与企事业单位间缺乏顺畅的信息沟通平台的表现及原因总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从总体上看,并不是所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在与物价部门沟通时都存在此类问题,而是主要集中在合伙经营企业、中小型私有企业上。因为这类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具有分散性、随意性,在社会中的数量较多且目前政府部门并没有十分完善统一的制度来规范其行业收费标准问题,各企业制定的公司内部收费标准或关于其他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不小的差异,不利于行业规范化、持续性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纳税金额的正确核算。而这类企业在不是十分明确物价部门的检查目的和范围的情况下,往往对物价检查部门产生不信任感和紧张感。

第二,物价检查部门在接到发改委派下的任务时,通常也没有收到关于检查任务的目的和具体检查范围等方面的精确信息,当然这也是受人力、物力、信息沟通成本等方面的所限制的。因此,作为一个“承上启下”角色的物价检查部门就无法将准确的信息传达给企事业单位,容易造成二者之间的相互误解和信息交流错位。比如这次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检查工作,其实只是大范围的统计一下该行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普遍情况,但大多数中小律师事务所却担心自己被检查出不合格的地方以致罚款,对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都有不利影响。这并不是说这些中小律师事务所明知道自己有不合格的收费行为而故意躲避物价部门的检查,而是他们不知道物价部门对此行业的收费规定是什么或有没有这样的规定,不清楚自己现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与国家规定是否有冲突或出入。再比如,前一阵物价检查部门对京城各大高校检查不合理收费现象时,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北京某大学在被检查出存在不合理收费情况的同时,也发现学校应该收的费用但没向学生们收的情况。这就反映出物价部门与各高校在收费项目和标准方面存在着一定信息传递和理解上的偏差。

从现状上看,物价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在信息交换方面虽然存在较大的改善和升级空间,但二者目前为良好交流和共同协作所做出的努力依然值得提倡和坚持。

第一,物价检查部门能从服务的角度出发,深入到各经济主体当中去,通过具体的实践调查得出切实、全面的调查情况和结果,帮助各企事业单位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为其创造公平和谐的良性竞争环境,也有助于发改委制定相关规定和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市场经济稳定运行。

第二,部分行业为了能有效与物价检查部门有效沟通,已经搭建起专门的信息沟通网络,使物价部门从网上就可快速、准确的了解到该行业的基本定价规则、收费标准、最新动态、市场情况等,减少了信息交流的成本,提高了物价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对称所带来的摩擦。

第三,目前,发改委已经建立起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系统并已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使普通百姓和消费者也参与到物价部门的监督工作中去,为物价检查部门的信息收集提供了真实、即时的补充,有利于切实解决消费者所遇到的各种价格欺诈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对不规范的企业或行业进行纠正或改革,避免了问题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第四,1997年我国正式通过的现行《价格法》从很大程度上也指导了企事业单位严格规范自己的价格标准,杜绝乱收费、乱标价甚至价格欺诈行为。即使没有颁布关于某一具体行业的具体性、系统性的定价规定或收费标准,该行业的各企业也会自觉依照《价格法》,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最大程度上避免了某一行业定价的不规范性、不合理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价格法》也给物价检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最高依据。

以上四点是目前物价部门与各企事业单位在信息沟通上积极的方面,是值得继续坚持和发展的几个主要方面,但要想使企业与物价部门实现现代化信息沟通方式的转变,使物价部门的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还需再从多方面进行完善和补充,例如:从技术方面,可以利用现代网络信息通讯技术,在物价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中间搭建一个类似于商业上采用的B2B电子商务技术的透明化的、即时更新的信息交流平台,从而可以减少信息沟通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提高效率。从信息传达的方式和重点方面,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价格法及各行各业定价规范的解释工作,使各企事业单位明确价格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等,尽量减少双方在理解方面的偏差。从资金方面,国家可以适当调拨资金在物价检查部门等这类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各经济实体之间搭建起一个技术先进,反馈迅速,及时有效的沟通体系,这样可以为这二者间的信息共享提供平台,在二者协调合作上起到润滑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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