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权益_实习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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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应该享有的权益
(一)实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实习合同或协议;
(二)实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三)实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实习单位发放实习期间合理的报酬;
(五)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进行相应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实习过程中意外伤害的处理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
问题:
(1)大学生实习期间遇到意外伤害无法很好处理和要求相应赔偿;
(2)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3)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没有相应的劳动保障协议,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4)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随意“盘剥”,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原因:
(1)社会就业压力加大,使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
(2)缺乏社会责任感,使用人单位不择手段降低成本;
(3)急切的求职心理,使得大学生失去了就业自主选择权;
(4)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关于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使得实习期间的大学生无法可依;
(5)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使得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
(6)高校管理的疏漏。大学生到单位实习是一种培训性的学习,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所以,作为学校,理应承担起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而如今,由于各种原因,高校往往疏于对此方面的管理与监督,以致实习生在实习中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
三.政府、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中承担的责任
政府、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共同承担着重要的作用。政府是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监督者;学校是大学生的监护人;用人单位是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直接执行者。三者必须共同努力,携手并进才能保证大学生权益受到保护。
(一)政府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2)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
(3)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二)学校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1)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
(2)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3)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
(4)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
(5)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6)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实习单位在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1)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2)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3)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4)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5)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如何处理:
根据目前规定,实习过程中意外伤害的处理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
四.当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如何处理。
此外,大学生实习时还应该注意: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
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在实习之前,最好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实习单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的无理要求等等。
(1)实习学生应该和实习单位订立劳动协议,应把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重要权益予以明晰。
(2)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
(3)当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首先向有关部门报案,并保留一切可能用得到的证据。
(4)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往往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涉及权益的问题时,应当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首先,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果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则实习单位具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对受害学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则实习单位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学者主张,实习大学生虽然不是实习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可以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雇主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应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由于学生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因而学校应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学生对实践教学,特别是对各类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1.在校学生对实践教学,特别是对各类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1)、提高实践课时比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许多专业的理论知识学起来枯燥无味,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果将更多的理论教学变成实践教学,则使学生学起来直观、易懂、有兴趣,可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可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减少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课时,增加专业实践课时。
(2)、丰富实践教学项目,提高实践效果
学校应根据课程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项目,在时间上做到既有随堂实践又有阶段性实践;在内容上既要以专业科目为主,也要兼顾其他相关行业。实践教学项目要与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岗位的多样化相适应,不能只满足于眼前的情形而忽视了此专业在世界上的发展格局。
(3)、完善实践考核制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为了使实践效果落到实处,无论校内实践还是校外实习,都要将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这样做相对完善的,是较为公平的。更要加强实践学习的出勤检查,出勤是对学生参加劳动态度的考核,同时培养学生的劳动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将来就业打好基础。我们也可以增加答辩环节,这是对学生实践过程真实性的考核,避免只采用结果确定成绩可能带来的抄袭现象,同时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
2.毕业生对实践教学,特别是对各类实习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增强教学实践基地的职前培训环节,不要把毕业生当成“农民工”、“临时工”来看待,对于优秀的同学要提高待遇条件。
(2).建议把实践教学的时间与同学们找工作、考公务员选调生的时间错开,可以适当提前到四年级上半学期及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