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院级研究生专业实习方案(版)_模具专业实习方案

2020-02-27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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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专业实习方案

专业实习是培养高级法律实务人才的重要教育途径,是我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和《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研究生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为了切实搞好我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工作,提高研究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习对象

2009级民商法学院全体硕士研究生,包括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和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专业研究生共计196人,必须根据本方案进行专业实习。

二、实习方式

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本年度的专业实习实行分散实习方式为主、进入实习基地集中实习方式为辅的原则。

进入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不得少于60人。集中实习的学生名单,原则上以自愿报名申请的方式确定,必要时可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集中实习的实习基地共四个,分别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分散实习由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要求接收单位必须是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分散实习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工作。

三、实习时间

2011年3月15日-6月15日,共计3个月时间。6月20日前必须返校完成中期检查和毕业论文的开题工作。

四、实习管理

学院成立2009级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年度的专业实习工作。

组长:张耕(学院研究生教学主管副院长)

副组长:徐麟(学院党总支学生工作主管副书记)

成员:胡军(实习带队教师)、何滨妤(研究生辅导员)每个实习基地分别设立一个学生实习小组和临时党支部(如果具备设立党支部的条件),协助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其负责人由实习带队老师和辅导员指定。

五、实习任务

(一)熟悉并掌握每个法律实务部门承办法律案件的基本流;

(二)熟悉并掌握法律实务部门承办不同案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

(三)熟悉并了解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四)学习和掌握各类法律文书和其他应用公文的写作知识和技巧;

(五)学习和掌握各类法律文件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

(六)与法律事务部门指导教师共同进行社会调研、课题研究;

(七)收集和阅读案例资料、调研报告、工作报告等第一手实务资料,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做好必要准备。

六、实习要求

(一)严格遵守实习纪律

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的同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实习单位、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2.实习期间必须坚守实习岗位,因特殊原因请假不能进行正常实习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必须经实习单位、实习带队老师(集中实习学生)或研究生辅导员(分散实习学生)批准同意;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请假必须经实习单位、导师和实习带队老师(集中实习学生)或研究生辅导员(分散实习学生)批准同意;三天以上的请假必须经实习单位、导师、实习带队老师(集中实习学生)或研究生辅导员(分散实习学生)和学院实习工作领导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同意。

3.实习期间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进入与实习无关的治安复杂场所(如夜总会、洗浴场所等);禁止从事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容易危害人身安全的活动(如进入危险地区旅游等)。

4.尊重实习单位业务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

5.不得在合议庭、审委会等业务部门讨论案件的场合发表攻击现行法律规定的“学术”意见。

(二)每个实习基地应当至少每两周编写一期实习简报,刊登实

习学生实习心得、办案体会、实习动态、案例分析等信息。每个分散实习的同学必须每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坚持书写实习日志(自购笔记本),书写当天实习事务、实习体会等内容。该实习日志在实习结束后统一提交到学院,与实习单位鉴定表一起作为判定分散实习同学实习成绩的依据。

(三)分散实习的同学必须在3月30日以前将实习接收单位的单位名称、指导教师姓名、联系电话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上报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七、实习补贴

进入基地实习的同学,学院将发给适当的差旅费和伙食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

八、实习检查

学院对实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重点抽查分散实习的同学是否按规定实习。

九、实习成绩

集中实习同学的实习成绩由实习带队老师提出初步意见,报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分散实习同学的实习成绩由研究生辅导员提出初步意见,报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日志、实习简报、实习检查记录等资料是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

为鼓励进入实习基地实习,学院将优秀实习成绩的指标的95%投向进入实习基地实习的同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实习缺勤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

2.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失误的;

3.不服从实习单位或学院安排,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4.不按规定提交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日志等实习资料,或提交虚假实习资料,情节较重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的。

民商法学院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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