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管理办法_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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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工作,加强对毕业实习过程的指导、检查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毕业实习目的通过实习,了解我国法律运行的主要环节和现状,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学会理论联系实际,锻炼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储备初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为毕业后走入社会做好思想和心理上的准备。
二、毕业实习内容
法学专业实习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了解办案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了解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辩护、非诉讼代理、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等基本法律实务环节,熟悉记录、阅卷、调查、取证等环节,能草拟起诉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三、毕业实习时间和单位
毕业实习时间为第八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五周。
毕业实习单位主要是各级公检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政法业务部门,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也可以是仲裁机关、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或党委有关立法、执法部门以及企业的法务部门。
毕业实习采取分散实习的模式,学生本着就近方便、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进行定点实习。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己联系,如果学生联系实习单位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学院提供帮助。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学生应于实习开始后7日内填写毕业实习回执单,填写好实习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经实习单位盖章后扫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毕业实习指导老师。毕业实习校内指导老师为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收齐电子版毕业实习回执单后转发给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后提交给教学秘书。学生返校时应将实习回执单原件提交给校内指导老师。
四、毕业实习的指导与检查
学院成立由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年级辅导员组成的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毕业实习的总体安排和协调工作。实习学生应接受院内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共同指导。
学院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抽查。
五、毕业实习指导老师职责
1.实习开始前,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并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态度、实习纪律、实习技能等方面提出要求。
2.实习开始后,应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回执单上的信息,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取得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岗位和实习内容。
3.毕业实习期间,至少两次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实习检查。有条件的可与实习学生见面,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4.毕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学生实习报告的批阅和实习成绩的评定。
六、毕业实习纪律
1.服从学院毕业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的各项安排,未经指导委员会许可,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单位。
2.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制度,不得旷工、迟到、早退。生病、有重要事情必须向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请假。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赌博、收礼、行贿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丢失卷宗,不得泄露案情和机密。
4.遵守各项文明规范,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指导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实习单位提出不恰当的待遇要求。
七、毕业实习报告
1.学生在毕业实习中,应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实务部门的业务,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积累一定的资料,完成毕业实习工作日记(每天一篇,共30篇)、毕业实习报告(3000字以上),毕业实习报告应符合学院实习报告规范性要求;
2.毕业实习结束后,学生应申请实习单位指导老师评定实习成绩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3.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后返校注册时,应向学院指导老师提交“毕业实习回执单”、“毕业实习日记”、“毕业实习报告” 以及“毕业实习成绩鉴定表”。
八、毕业实习成绩评定
1.毕业实习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1)实习单位的评定意见;(2)毕业实习报告;
(3)毕业实习日记。
2.学生回校后一周内将上述材料交给指导老师,由指导老师对学生的整个毕业实习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实习单位的评定意见、毕业实习日记、毕业实习报告,从政治思想、专业能力、实习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3.学生毕业实习成绩实行等级制;
4.指导老师应在第八学期第九周前完成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并将成绩提交给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后提交给教学秘书登录至教务系统。毕业实习回执单、毕业实习日记、毕业实习报告 以及毕业实习成绩鉴定表均以教研室为单位提交给教学秘书存档。
法学院
201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