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于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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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无法保护实习期大学生
日期:2008-05-06 作者: 来源:大江周刊?焦点纪实
本刊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企业公开招聘实习生的动机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种是引进人才。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公司今年为一些建筑专业的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因为公司需要引进专业技术型人才,而实习便于相互了解,也可以为日后的双向选择打基础;二是项目合作。如某公司刚刚拿下一个项目,但公司并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就选择和一些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合作,由这些单位的老师带领一批学生一起做这个项目;三是寻求免费劳动力。一些公司打着招聘实习生的名号,重点是为了寻找免费劳动力,在实习中不给报酬,个别单位在实习结束后连正式的实习证明也开不出,这种情况,美其名日招聘,不如说是招纳,这也是“招”而不“聘”最重要的原因。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上有一些不良企业,便利用法律的漏洞和在严峻的就业难的形势下学生求职若渴的心理。纯粹从降低经营成本的角度出发,借招实习生来代替临时工甚至正式工,工作任务一旦完成,便将实习生一脚踢开,实在令人寒心。
而这种利用实习生“免费劳动力”的现象,在江西的企业单位也非常普遍。如今,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是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用的重要条件。因此,大学生为了丰富实践经验,努力寻求实习机会。
但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实习期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就像民法中雇佣关系(如:保姆等)不受劳动法保护一样,学生实习期间也不受劳动法保护。法理上,这称为主体不适格。
“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范围曾这样解释,“因为实习大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实际上,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狭义的行业实习。如专利代理人、律师、医师等。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按正式职工的待遇并依合同的规定给付工资,同时还受法定最低工资规定的约束,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必须办理,实习生在此期间发生伤残、生病时,均按正式职工的规定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广义的实习,即实习人员出于教学、就业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这种实习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没有最低工资之说,但双方还是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相关劳动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按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种情形的实习,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旦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的,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则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
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学徒期都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不幸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
由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呢?一旦发生侵权案件,维权又以何为法律依据呢?
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
实习过程中,如果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在目前就业难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据相关调查,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
一些学生自己通过关系找实习单位,双方连基本的协议都没有,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生服务的法律,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此外,高校作为管理者,应该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大学生在自选实习单位时还应该注意,要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在对实习单位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最好在实习前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实习单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的无理要求,等等。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事,一旦权益受损发生争议,才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证人。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订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摘自《大江周刊?焦点纪实》2008/4
责编:殷钧祥
大学生暑期实习勿忘签协议
时间:2009-08-05 09:10来源:本报作者:编辑:gxz
每年暑假都是在校大学生实习的高峰,实习期间的报酬、工伤等问题也成为维权热门话题。大学生实习,一旦发生报酬、工伤等方面的纠纷,该如何维权?据了解,由于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使得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规范用人单位如何使用实习生的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对实习生的管理也几乎处于空白阶段,如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走民事诉讼的路子。同理,倘若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也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要求。
造成大学生实习、打工权益无法保障以及维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法律存在空白。但这并不是说实习生完全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派出老师经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同时,学生利用假期勤工助学时,应尽量联系学校的勤工俭学部,或者由学校出面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用工协议。在自行联系打工单位时,应当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