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月志(8)_实习律师实习月志

2020-02-27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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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月志

姓名:

实习单位:

书写时间:2013年11月30日

最近,在所内的日常接待咨询中,有很多询问离婚及财产继承问题的,比如离婚需要具备的条件、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等,在解答这些问题的时候,我进一步深入学习了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向律所老律师请教,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技巧,现分析总结如下:

一、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过程、子女抚养以及婚前、婚后财产情况,全面了解婚姻状况及离婚理由,判断双方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还是无效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等。不同的婚姻状况,选择的诉讼方案和法律关系也有很大区别。在了解婚姻情况时,要问清楚何年何月怎样相识、恋爱经过、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婚后感情等。要清楚当事人离婚的原因,这是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关键,还要知道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对离婚的态度,确定有无和好的可能,确定能否通过协商签订离婚协议解决双方婚姻问题等。

二、判断是否能够离婚的关键是夫妻感情破裂,有无法定离婚情节,有无和好可能,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也应围绕这一工作重心开展相关活动。符合法定情节的皆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定情节的,就不一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绝不可评主观意见去评判。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确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此外,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当中规定了十三种 1

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对照使用,以使案件达到最佳办理效果。

三、通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离婚法定情形也不能调解离婚,就可能需要进行二次离婚诉讼,二次离婚必须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方能提出,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为了提高效率,缩短离婚诉讼周期,无特别情况下,第一次不准离婚判决后,一般不宜上诉,除非有新情况发生。在未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双方应当分居,如果在此期间内仍同居生活,二次离婚仍有可能失败。

四、确定子女归谁抚养也是离婚案件双方争执不休的问题,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一般会以协商意见为准,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抚养,或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则人民法院将从谁抚养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五、要调查清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看是否有其它书面约定,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掌管现状,当事人有无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情况,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将要求处分的财产列明,提请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对不在诉讼中提出诉请的财产不予列明,如果原告一方不列明财产或少列财产,则被告一方就要正确分析,是否提出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一方补充提出分割财产要求,一般在答辩状中提出,对容易变动、转移的财产,应申请诉讼保全。

六、办理离婚案件时,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还要为当事人利益对存在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主要是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可以要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七、全面搜集与离婚有关的证据,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主张离婚一方要全面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坚决不离婚的一方要收集感

情尚未破裂的证据,比如信件、电子邮件、短信、手机通话记录、QQ等网络聊天记录、报警笔录、验伤单据、分居后的租房证明、房产证、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照片、悔过书或保证书等。

实习律师: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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