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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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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调研报告

———流于形式的合议制度

肖博红

【摘要】实习能使我们的学生在社会中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增强感性认识,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实际工作的能力。为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的审判组织,除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多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判。然而,现实中的合议庭制度却不是如此。【关键词】合议庭制度;模式办公

一,引言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合议制度。即除简易程序案件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其中,一审中,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即具有合议庭的味道。合议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合议庭制度一方面集中了集体的智慧,消除了个人意见中难以避免的偏见,弥补了个人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给人一种消除司法专断的信任感。合议庭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一些案件存在质量问题,上访形势严峻,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合议庭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正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中,合议庭都被视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而将独任制的适用作为例外的情形。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直接将合议庭作为唯一的审判组织形式。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所受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均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合议庭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的发挥。笔者根据我国合议庭审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改进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一)实践中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

1.是主审人在合议庭中的作用过大,甚至包办了合议庭作用,合议庭其他成员被边缘化。

司法实践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中都要设一个主审人,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及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拿出初步意见。在实践当中,每个审判员都有自己主审的案件。在审理时,主审人之外的合议庭成员坐庭听审,而不负责其他事项。待合议时,很多时候,合议庭其他成员都会附和主审人意见。这在大多情况下已经成为主审人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默契。待其主审人参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的案件时也是如此。这样,合议庭的集体决策就转化为主审人的个人意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合而不议”。合议庭的作用被形式化。2.是合议庭的庭审材料除主审人之外,其他成员掌握的不充分。

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证据材料都由主审人持有,除了开庭外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案件的了解有限,材料传递管理也不是很方便。一般合议庭其他成员更多的是凭主审人提出的审理报告来发表意见,这样就限制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案件的全面把握,直接导致影响案件质量。

3.是合议庭的地位没有得到进一步突出。

在与庭长、院长的权力博弈中,审判权往往会屈从于审判管理权。这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是最无耐的。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庭与庭院长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庭、院长可以审批案件,但不得改变合议庭意见。但实际当中,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庭院长在法院的组织体系内具有特属的重要作用,掌控着一定的内部管理权力,这种权力可能影响审判员的个人前途和工作际遇。因而,出于更多的考虑,合议庭在拿出意见前,往往会受到庭院长的影响。有时庭院长介入合议庭的意见甚至是决定性的。合议庭,特别是由年轻同志组成的合议庭很难能够抑制住审判管理权一权独大的局面。4.是合议庭对审委会的依赖较大。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一些利益关系复杂,使合议庭难于处理的案件,为摘除责任,合议庭会把案件推给审委会。久而久之,制约了合议庭独立处理重大案件的能力。大家都这么做,就会削弱合议庭的司法权威和能力。

〔二〕个案概述

我在法院实习的这一个多月中,学到很多,也发现很多。给我映像最深的是里面的合议庭制度。那天办公室组织我们去旁听了民事案件的审理现场,这是由我们民一厅审理的一起合同案件。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在我们办公室记录本场庭审情况,最后写到合议意见时,A法官让书记员直接在上面写上已合议,没有问题。B法官给A法官说把他的也写成一样,省得他弄了,反正整个谈话内容让我是对合议制度有了不一样的认识,感觉只是走个形式,并没有真的合议。后来书记员告诉我们,实践中的情况就是如此,法官们对于合议其实没有多大的遵守。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法官未能有效的合作,以公允、严肃和正确的态度与其他法官共同履行职责,完成审判任务。对其他法官行使职权时直接或者间接的无端干涉,相互扯皮,相互抵制,该参与的事务不参与或者消极参与,该签发的裁判文书以各种理由拖延签发,以致无谓的耽误时间和效率。目前虽然普遍实行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但是,并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这给我国司法造成很大意义上的困境。

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合议庭评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议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听主审人介绍案情;有些主审人故意隐瞒案情和证据材料,错误导向;有的相互关照,你同意我办的案件,我支持你办的案件;各自代表一方当事人,充当当事人在合议庭内的代言人。评议意见肤浅,进一步研究探讨的意见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听到正义声音的时候沉默起来。

〔三〕解决合议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1.应进一步的明确合议制的适用范围。目前合议制作为基本的审判组织与其职能作用发生了偏离,建议把独任制作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必要的补充,只负责审理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2.建立和完善合议庭的考核、奖惩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关于合议庭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工作机制要突出解决当前合议庭合议时存在的“合而不议”的现象,发言顺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规定执行,不允许只谈意见不说明心证过程现象发生。

3.依法赋予合议庭一定的权力,并在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目前一些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只是部分的下放了一些权力,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合议庭(含审判长)的权力要得到进一步的保证。以使合议庭的责、权、利得到统一。4.合理划分合议庭与其他审判组织的权限和职能,处理好合议庭与其他审判组织的关系。建议在院长、庭长适当放权的情况下,取消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定程序研究决定案件的方式,以避免出现新的行政化的管理形式。改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从严把握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并将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重点由研究讨论个案为主,转变为研究法律适用为主,以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同时,建立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案件质量的评查机制和日常监督机制,发挥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作用,落实院长对本院裁判案件的法定监督权。明确审判长的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使合议庭真正成为一个平等参与、民主议事、少数服从多数的审判组织。5.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从根本上来说,合议制的完善涉及法官的素质和法官的职业保障,前者更多的体现于合议庭的横向运作,后者存在于合议庭的纵向结构之中。《法官法》关法官权力和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法官法》已经实施十多年了,有关法官义务的内容都基本得到执行,但有关法官权力和待遇的规定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在对法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我们同样不能忽视对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的素质除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以外,还包括司法伦理。三者之中,知识和经验可以通过学习、实践而获得,而司法伦理的形成和普遍的遵守则有赖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和整个社会司法环境的改善,所以说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不仅可以提高现职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能吸引社会上优秀的人才到法院来工作,满足案件增加和社会大众寻求公平正义的需要。

〔四〕针对此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明确地位,提高认识,改进院、庭长领导方式,理顺合议庭与院长、庭长和审委会之间的关系。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审判案件的方式之一,它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不容动摇的。作为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内部的组织和个人(审委会除外)代替或否定其行使审判权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判实践中,院长、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往往被浓缩为对案件的把关权和对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这种做法,既束缚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也养成合议庭成员的惰性,容易造成审判职责不清,影响司法效率。所以要转变观念,变大量参与讨论案件、签发法律文书为进一步强化院、庭长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职能,可将院、庭长对案件的把关权和对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权有限制的交给合议庭,案件应当主要由合议庭审理裁判,一般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院、庭长对法官审理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来实现。2.强化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

要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建立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的分工负责制度,高度重视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参与作用,提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使合议庭成员都以积极心态投入审判中,改变过去只有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负责的习惯做法,强调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性质、责任承担、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增强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为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功能,审判实践中应当切实做到:(1)、合议庭成员庭审前要认真阅卷,共同研究审理重点,制定庭审提纲;(2)、庭审中审判长主持、指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必须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深刻思考;(3)、合议庭成员对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补充调查,确保查清案件事实;(4)、合议庭评议案件,每个成员应当认真负责的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并不得弃权。

3.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为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其滥用职权,必须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制约。一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的监督,加强信访申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二是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在还权于合议庭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全程监督和管理,并将检查结果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挂钩。三是严格执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审判人员纪律处分办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按照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严肃查出各种利用审判权违法违纪的行为。完善合议庭制度是履行宪法职责,维护社会正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落实法律规定的合议庭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原则,可以防止外来的和内部的干扰,也可以防止法官的个人专断,避免裁判出现错误和失误,防止和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五〕总结

合议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合议庭制度一方面集中了集体的智慧,消除了个人意见中难以避免的偏见,弥补了个人经验的不足,另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给人一种消除司法专断的信任感。合议庭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一些案件存在质量问题,上访形势严峻,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合议庭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比如说主审人在合议庭中的作用过大,甚至包办了合议庭作用,合议庭的庭审材料除主审人之外,其他成员掌握的不充分。审判工作中,合议庭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合议庭作用的发挥,要改变合议庭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合议庭工作水平,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合议庭制度改革。只有建立起独立性强、责任明确、成员地位平等的合议庭制度,才能夯实其他任何改革的基础,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彻底消除司法腐败,切实解决好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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