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习日志全纪录8月_法院检察院实习日志

2020-02-27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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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整理案卷~~

8月4日:今天听刑庭,听的人特别多,院里的领导几乎都来了,原来是贪污案。这让我切身感受到了国家对贪污的重视!绍兴上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主任兼百官街道凤山路犬伤门诊点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大便三线检测费和犬伤诊治费的过程中,隐匿门诊发票、少报收入,先后共侵占检测费和犬伤诊治费共计人民币1240747.8万元。而这些钱都被他挥霍在娱乐场所了。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一己私语而挪用老百姓的钱,在所有人看来都是不可原谅的,可是这个贪污案同时也反应出体系的不完善及个别人员权利过大造成的腐败,所以党和政府更要加强制度的完善和权利的相互制约!8月5日:关于重大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中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什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具有有利于社会的突出表现或贡献的行为。立功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量刑制度。立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犯罪分子已经有悔罪表现,同时又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时破获犯罪案件,因此,刑法规定对立功从宽处罚,具有一定的刑事政策意蕴。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且使重大案件得以侦破,说明其一直在良心、行为上向一个优秀公民看齐,并且积极主动为社会做好事,希望能够将功赎罪。立功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立功的根据在于符合刑法正义性、有利刑罚目的性、促进司法效率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到案前的重大立功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这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8月6日:整理案卷,归档~

8月7日: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师就是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8月10日:今天是我第一次见到民告官。本来我以为,司法会受政治影响,但是法官的让我感到了,我们司法的伟大与公正,对于镇政府摆出的不可一世的样子(据说已经多次打电话“关照”过了),法官依旧义正言辞的批评了他们的做法,同时,维护了一个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虽然这种政府影响法院的做法任然存在,但我对中国的司法充满信心!

8月11日:整理案卷,看上诉状~

8月12日:随着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不断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垫资承包、超资质等级承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所以对于建筑案件更需要法院与时俱进,未雨绸缪,认真搞好这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8月13日:对于农民工的合同纠纷。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农民工在合同中与员工的区别待遇也导致了农民工的艰巨生活。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法律上改善农民工的有关权益。

8月14日:今天他们书记员组织旅行,我们放假一天。

8月17日:盗窃罪。被告伙同同伙多次盗取企业、公司等的铜芯电线以换取钱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被告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他本来认为他只是帮忙接送的,应该没什么事。现在才明白自己所犯的是多么严重的罪行,后悔莫及,这是多么悲哀啊!所以我们需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外来务工者,他们文化水平低,生活拮据,初来乍到容易受不良人士影响,特别要加强他们的法的意识!

8月18日: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是由打群架引起的刑事案件。其中两人都不愿承认是自己的过失。我想,他们在打架的时候,怎么就没考虑过后果呢?正是因为他们本身的素质低,导致遇事不冷静,只会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最后反而不仅害了自己,还有身边的人,真是得不偿失啊!所以我觉得国家推行义务教育是一项非常英明的举措。随着文化素质的提高,这种暴力犯罪率将会大大减少。

8月19日:今天是建筑工程纠纷,双方对以下三个问题产生争议:Q1:原告诉请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合格的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Q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是否有事实依据。Q3:支付变更索赔及逾期利息是否符合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依据?

8月20日:整理案卷~

8月21日:今天让老师帮我做一下职业访谈,顺便了解了当前法学生的就业状况。法学跟其他学科不同,毕业生在就业上有很强的特殊性。特殊性体现在法学类毕业生所面临的职业准入制度。目前,律师和公务员是法学毕业生的两大就业方向,选择比例相当高。如果想当律师,学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

考试规定必须有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也就是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才能参加当年的司法考试;如果想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通过公务员考试;其二,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在七八月份的新人入职期,当其他专业的毕业生纷纷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时,相当数量的法学毕业生或在备战9月15日即将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或在备战国家和各个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求职、入职周期拉得比较长,很多学生为了准备考试选择先不就业,或找个临时的工作过渡一下。学生的就业面比较广,大致包括:考研、出国、进法院当书记员、进律所当律师助理、当公务员、进入公司企业工作等。市场:法律人才的“光明与曲折” :

“曲折”用人方趋饱和,新人过剩:

1、法学新人数量增长过快。

2、“公检法”用人需求趋于饱和。

3、律所招人面窄且数量有限。

“光明”:新兴空间大,就业通路多:

1、门槛高不等于需求少 :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法务部门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量正在增长,法学专业知识和外语能力都优秀的应届毕业生,比很多社会人才更有优势。

2、新兴领域就业空间大 :从近两年上师大法律系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学生的去向越来越广,进入企业做助理、文秘等行政人员的比例越来越高。法学毕业生适应面比较广,而且企业现在普遍意识到知法、懂法的重要性,法学毕业生应聘这类岗位有一定优势。进入公检法以外的国家机关的法学毕业生也在增多。在法治化的进程中,国家行政机关越来越强调依法行政,需要补充大批法律专业人才,为政府决策、施政提供法律支持。因此,在近年的公务员考试中,法学专业学生愈加受到青睐。还有一些法学毕业生则进入了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从事法律类版面、栏目的记者、编辑。随着媒体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加大,这类毕业生数量还在增多。

3、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

8月24日:被告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为病法。根据《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保护了精神病人的权利,但是被杀害的人,不仅在刑事上无法“讨回公道”,在民事上也往往得不到赔偿。这样对他们的家人来说是非常大的打击!虽然有司法救助,但这任然弥补不了他家人的伤痛!

8月25日:抚养费的追讨。母亲独自抚养小孩17年才问孩子的爸爸所要抚养费。原来当时孩子的父亲不知不知所踪。后来当我们得知孩子的父亲不肯补偿且以后每月只支付250元的抚养费时,法官对这位父亲做了深刻的思想教育,关于社会、责任、爱和亲情。可是他任然无动于衷!哎,怎么会有这样的父亲,太难以让我们相信啦!

8月26日:整理案卷,归档~~

8月27日:法官告诉我,想真正学好法学必须多看法学的原著,探索法的精神。下面推荐几本: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我妻荣的《论债法在当代法中的优先地位》、柏拉图的《法律篇》 ~~

8月28日:今天是实习的最后一天,我们帮书记员做了很多准备工作,希望减轻我们不在的时候负担。我们去写鉴定,盖章。同去的实习生抱怨说,为什么我们在书记处啊,说出去多没面子啊。我说,书记处有什么不好,只有在基层,才能打好基础。同时也能接触更多事情,高处不胜寒啊。在这次实习中我学到了许许多多的只是,不知是法律知识,还有实践,待人接物等。在此,要感谢在这段期间照顾我的民一庭的各位老师,以及法院的所有工作人员给我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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