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考核委工作规则_实习人员工作守则

2020-02-28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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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10 年4月10日经第五届珠海市律师协会四次理事会会议通过,2010 年 4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执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珠海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考核委)是在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到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考核委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四条考核委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主任委员由市律协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律协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聘请珠海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考核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二)执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负有声望,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公正廉洁,热心参与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

(五)其他考核委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考核委委员有以下情形的由考核委会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

(二)在实习人员考核、调查中徇私舞弊的;

(三)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考核或暂停律师执业的;

(四)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委会议或者连续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律协理事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七条考核委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核委应当及时提请市律协理事会补足。

主任、副主任委员辞职或者被撤销委员资格,考核委应当及时提请理事会补足。

第八条考核委的具体工作可以授权市律协秘书处或者其他人员完成。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九条考核委职责包括:

(一)对申请实习作出审核的决定;

(二)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

(三)对实习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实习人员中的违规人员做出处分的意见;

(五)对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考评;

(七)向市律协理事会提出制定规范实习人员行为相关规定的建议;

(八)组织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习人员能否执业的依据;

(九)其他与实习人员有关的纪律监督、惩戒以及纪律教育等相关的职责。

第十条考核委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委员,并且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考核委会议的决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方式做出,凡拟决定的事项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委员请假的不得委托他人表决。

第十一条考核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考核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与全体会议一致。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经考核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考核委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考核委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三)制定、修改各项涉及实习人员管理工作范围的规则、制度草案;

(四)对不准予实习、集中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以及实习期满后考核不通过的复核;

(五)收取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费用的标准;

(六)对延长实习人员实习期决定不服的异议的复核;

(七)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的处罚建议;

(八)对撤销实习人员考核合格意见的决定;

(九)对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实习人员的处分移交市律协纪律查处、维权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决定;

(十)其他经市律协理事会决定属于考核委表决的事项。

第十三条考核委授权人员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查实习人员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考核委讨论并执行考核委的决定;

(二)对律师所的实习场所、条件、实习人员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并将结果书面报考核委,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三)参与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收集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考核委报告;

(五)对违反实习人员管理规定的情形向考核委提出教育及处分、处罚建议。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考核委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考核委的会议;

(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享有表决权;

(四)对已受理的实习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享有调查权和提议权;

(五)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及考评,对实习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考核委提出培训实习人员的计划;

(七)不得营私舞弊,对实习人员打击报复;

(八)不得有其他损害考核委声誉的行为。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并主持考核委会议;

(二)负责审核处分决定书;

(三)负责签署考核委所做出的决议;

(四)主持制定考核委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主持考核委日常工作;

(六)授权副主任委员行使其权利,履行其积责。

第十六条副主任委员根据考核委分工情况,负责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五章实习管理工作的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委授权市律协秘书处协助完成以下工作:

(一)受理、登记实习及考核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按照计划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培训;

(三)对实习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协助委员参与调查、核实等工作;

(四)为考核委起草有关文件、报告;

(五)协助考核委召开会议及举行其它相关活动;

(六)承担考核委其他工作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与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律协秘书处在收到实习、集中培训考核及实习期满考核的申请后,应核实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签署初步意见报考核委决定。

第十九条考核委委员及授权工作人员在参加考核工作时,执行回避。

第二十条考核委委员及授权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已经参加考核工作的应当立即向考核委提出回避申请,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人与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利害关系人或者涉嫌违规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核工作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对于提出回避的申请,考核委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立即书面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委员、利害关系人,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考核委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市律协会长会议决定;考核委委

员和授权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考核委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在回避申请被书面批准之前,考核委不停止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核委授权市律协秘书处负责有关实习活动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在向律师行业之外的相关单位调查时,应出示市律协公函。

调查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和搜集有关证据。

调查人员负责对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有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用书面报告考核委。

第二十五条授权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有接受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宴请、礼物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本案的一切行为。

第二十六条询问投诉人、证人和涉嫌违规的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授权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时,三名成员中有一名审查人,两名复核人。三名成员应轮流担任审查人、复核人。

第六章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委将根据实习人员的申请,每季度主持不少于一次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的考核,依照《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考核委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省、市律协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市律协制定,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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