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_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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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毕业实习质量,根据毕业实习工作特性,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是非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前到校外有关单位或校内实习(实训)基地进行的综合性专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巩固专业知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全面检验和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实践环节。
第三条 毕业实习具体工作内容由各系(院)结合专业特点另行规定。
第二章 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 本科专业毕业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七学期,时间为8周;专科专业原则上安排在第六学期,时间为6周。
第五条 毕业实习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毕业实习基地集中进行实习。实习安排由各系(院)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分散实习管理
(一)对分散实习学生,要严格审批其分散实习资格。学生必须填报《自主联系实习申请书》,经家长同意,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加盖公章),系(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二)各系(院)要加强分散实习学生管理,安排对分散实习学生的巡视指导和检查,经常与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保持联系,了解和监控学生的实习情况。
(三)分散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纪律,每周向所在系(院)汇报实习情况,系(院)作好记录。分散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从事与实习无关活动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院)主任(院长)为成员的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和审核毕业实习教学大纲;
(二)审批实习计划及经费;
(三)检查实习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
(四)组织全校毕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
(五)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八条 各系(院)成立由系(院)主管教学工作主任(院长)任组长的毕业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院)毕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于实习前报教务处,内容包括:毕业实习的要求、组织领导、实习生分组、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及进程安排、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安全管理办法,保证实习师生的安全;
(三)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安排实习单位;
(四)配备指导教师,指定实习小组正副组长;
(五)做好学生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实习生学习有关毕业实习的规章制度;
(六)检查指导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七)制定系(院)毕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办法),评定实习成绩;
(八)组织本系(院)毕业实习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四章 指导(带队)教师
第九条 各系(院)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业务素质高,具有一定社会交往能力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带队)工作。原则上每15名学生配备1名指导(带队)教师。
第十条 指导(带队)教师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了解实习生的业务和思想情况,指导实习生学习有关材料,钻研与实习内容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教育实习生严格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指导实习生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实习生总结经验,培养能力,提高实习质量;
(四)认真填写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工作记录,指导实习生做好实习鉴定和总结工作。
第五章 实习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议实习单位成立毕业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阐明高校毕业实习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干部职工热情支持毕业实习工作;
(二)向实习生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改革经验,组织有关报告和观摩活动;
(三)安排实习任务,指导实习工作,研究和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向指导教师通报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
(五)审定实习成绩;
(六)协助实习生和带队指导教师做好食宿、医疗、办公用具等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实习工作必需的场所。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主要工作
(一)指导与检查实习生的实习工作。
(二)评价学生的实习工作并提出建议。
(三)评定实习成绩。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实习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
第十四条 毕业实习结束时,由实习单位填写意见并根据系(院)制订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实习结束后一周内,系(院)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指导教师结合实习单位的意见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五条 实习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
(一)请假天数超过实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的;
(二)未请假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
(三)不服从实习单位安排,没有完成实习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纪律且性质严重或经教育后无悔改表现者,或严重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学制期满后,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完成毕业实习,经实习单位证明其毕业实习成绩合格,学校认可后方能毕业。必要时,学校可组织验证性考核。
第七章 实习总结
第十七条 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要提交一份实习工作总结,其内容应包括:实习工作内容、工作效果及评价、收获、体会和建议等。
第十八条 指导(带队)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完成本组实习工作总结,并报教务处,内容包括:对实习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参加指导实习工作的收获和体会,对学校和系(院)组织毕业实习工作的建议等。
第十九条 系(院)实习领导小组于实习结束后二周内完成本系(院)毕业实习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包括实习生成绩等各种统计数据)、实习质量分析和评价、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实习工作的建议以及对本系(院)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等。总结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系(院)自存,一份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学校召开毕业实习总结大会,评选表彰优秀实习生、优秀指导(带队)教师;组织全校毕业实习工作经验交流,开展实习工作综合研究,以期进一步提高实习工作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