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_职业学院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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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在工学结合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确保工学结合实习的质量和效果,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学结合实习,包括学生毕业前的综合性实习和阶段性实习,如见习实践、认知实习、体验式实习、参与式实习、跟班式实习、专业综合实习(实训)等。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应同时做毕业综合实践课题。
第三条 工学结合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内实训向校外实习的延伸,应以独立实践环节列入必修课程,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课时。工学结合实习属于教学项目,必须编写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第四条 学生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专业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学期,阶段性实习要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在专业教学计划中适当安排。如临时安排工学结合实习的,要按调整专业教学计划的程序办理,并提供完整的工学结合实习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原则上要保证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时间在半年或以上。
第五条 学生工学结合实习单位的选择,应该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与预期的就业岗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组织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的重要场所,基地建设的规范和完善直接影响到工学结合实习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各系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重视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使校外实习基地满足
第十三条 各系须为实习学生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搭配组建,中队长和队长配合指导教师做好相关工作。集中毕业实习的,还应根据实习点和实习人数配备足够的校内专职带队教师。各专业应选择责任心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比较熟悉实习单位、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校内指导或带队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实习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第十四条 阶段性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根据被指导学生不同的实习单位、岗位及要求,会同实习单位确定具体实习内容并指导学生拟订个人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学习教学大纲和具体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阐明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写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的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实习纪律等。
2、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做好考勤工作,逐月检查统计,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岗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学校视情节给予校纪校规处分。
3、与中队长或队长一起定期到实习单位,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进行分阶段业务考核;或独立组织分阶段业务考核。
4、认真填写《集中工学结合实习教师工作日志》,对工学结合实习工作及效果作出书面总结。
5、负责所指导学生的工学结合实习成绩评定;负责收集学生工学结合实习相关的各种材料,并上交各系存档。
6、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维护学生的利益,及时提醒学生工学结合实习中的注意事项,尤其是提醒学生遵守职业道德,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向学生传达学院及系部的各种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毕业实习校内指导(带队)教师主要职责:
1、毕业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下达毕业综合实践任务书;指导学生根据实习岗位合理选题和撰写开题报告;指导学生填写实习周记和撰写实习报告;指导学生做毕业综合实践课题;指导学生整理、装订毕业综合实践课题材料并组织参加答辩;做好指导记录;负责毕业综合实践课题的初评意见。
2、集中毕业实习校内专职带队教师的职责与阶段性实习校内指导教师职责相同。
3、分散毕业实习校内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①采取邮件、QQ、电话联络等与实地探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采取实地探访的,要求有与学生及实习单位领导、指导老师等人在实习现场的合划、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校内指导教师等信息上报至教务处审核备案,教务处及时对校内指导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第三章 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必须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的内容(或项目)及课时安排、实习纪律以及实习考核办法等。
第二十条 各系应在学生开始工学结合实习前,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布置落实实习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各系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应带着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任务书带队前往实习单位。不同系前往同一实习单位的,由系自行协商确定带队人员。
分散毕业实习的,学生应每人一份该专业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纪律与安全要求、实习考核要求,实习时交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的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向毕业综合实践校内指导教师汇报,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校内指导老师,以便抽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的,本学期轮空的校内指导教师到实习单位进行实地指导每周不少于3天;非轮空的每周不少于1天。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实习作业的基本情况和考勤等管理情况,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并认真填写《集中工学结合实习教师工作日志》。
第二十四条 在工学结合实习过程中,各系实习工作小组应按区域组织人员到各集中实习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学生的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通过电话对分散实习的学生状况进行调查。学院教务处、督导室、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各系的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工学结合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学生应按要求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工学结合实习记录册》,校内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工学结合实习的有关规定,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端正实习态度。
占10%,实习报告占10%。
3、阶段性实习和集中毕业实习考核包括分阶段业务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30%;实习考勤占10%,个人实习计划占10%,实习周记占10%,实习报告占10%。
4、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在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应职应岗的基本素质、应职应岗的通用能力和应职应岗的专业能力,并填写 《学生工学结合实习评价表》,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5、校内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和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业务考核、实习考勤、个人实习计划、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经校内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无故不按时交《学生工学结合实习手册》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凡参加工学结合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学结合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或因故缺席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工学结合实习经费
第三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高校要从学费收入安排教学支出的比例中提取5个百分点,在经常性事业经费中毕业班每生每年一定标准提取经费,确保工学结合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学生学费的5%作为工学结合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工学结合实习交通补贴和实习补贴,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校内指导教师及系部指导、督促、检查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相关职能部门配备实习教学检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联系、指导、督促、检查全院工学结合实习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使用工学结合实习专项经费前,各系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教学任务和工学结合实习实施计划相关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制定经费预算,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务处。各系在经费预算指标内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合理支配,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实习单位按实习协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各系应足额发给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实习单位对学生收取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领取实习补贴的学生交通费自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学结合实习,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课程实训、以校内为主的综合实训等仍按《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规程(试行)》(浙警院[2006])8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