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师范教育实习工作条例_长江大学实习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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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师范教育实习工作条例
(教务处·2005年6月)
师范教育实习是师范教育教学计划中的一门重要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该课程具有高度的综合性、鲜明的实践性和相对的集中性。为了加强对师范教育实习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实习的目的与意义
第一条 师范教育实习是使学生将所学到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地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对学生进行高强度的集中训练,从而培养学生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综合素质和基本技能。其目的及意义在于:
1.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并对他们进行师德教育,使其初步具备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素质,以适应中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2.引导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初步培养他们独立从事中学教育工作的能力;
3.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教育科学,在教育实践中探索教育规律,使他们初步了解中学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规律;
4.检验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为高等师范教育提供反馈,以便高等师范教育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反馈,以便学生弥补专业学习中的不足。
5.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使学生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师范教育实习工作的领导,学校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成立由教务处、学生事务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院(系)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师范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师范教育实习工作。相关教学院(系)成立相应的教育实习工作小组。
第三条 学校师范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育实习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全校的师范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审查相关院(系)工作计划;落实实习基地的建设及实习学校,审查学生提出的分散实习申请;预算实习经费,审核实习经费的开支;组织并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处理实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学生实习成绩,对实习进行总结和表彰。
第四条 相关院(系)教育实习工作小组,由院长(系主任)任组长,主管教育实习的副院长(系副主任)、专业教师、指导教师、教学秘书、班主任(辅导员)为工作小组成员,其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教育实习工作计划,配备指导教师;
2.组织本单位教育实习前的试教工作,选拔、组织学生参加学校试教比赛活动。
3.做好实习前的思想教育和实习动员、实习准备工作。4.配合学校落实实习学校,选派实习小组组长。
5.实习期间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6.组织本单位教育实习经验交流,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25.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班级活动。第九条 实习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大三段”和“小三段”。1.“大三段”,即实习的8周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教育教学见习期,约一周时间。主要是熟悉班级情况,了解管理常规,认识学生;听指导教师授课,熟悉教学常规,做一些教辅工作,备课试教,准备上课。
第二阶段,教育教学实习期。约六周时间,从备、教、辅、改、考、教学研究各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听指导教师授课,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的实习任务,是实习的主要阶段。
第三阶段,实习总结期。约一周时间,为教学鉴定课、汇报课及实习总结周。2.“小三段”,即把“大三段”的第二阶段再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精力上好“登台课”,争取教学有一个高起点。
第二阶段,克服松劲情绪,有针对性的上好“提高课”,克服缺点和不足。第三阶段,全身心投入上好“鉴定课”,以此为依据评定教学实习成绩。
第四章 实习生的管理
第十条 师范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
第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和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纪行为,按我校有关规章制度作相应处罚,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实习单位规定赔偿。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做到:
1.为人师表。注意自己的教风、师德,言行举止应成为中学生的表率。2.准确定位。明确自己的双重身份,服从领导,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爱护
-5-学生,刻苦钻研,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3.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服从实习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热爱学生,不搞庸俗的师生关系;勤学好问,虚心向指导老师、科任教师请教;实习生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鼓励,正确对待荣誉与利益。
4.注意安全。既要注意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要注意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5.不准与中学生谈恋爱。
6.对实习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正常的途径有组织地提出。
7.在班主任工作实习期间,要注意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方法,严禁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实习生的请假制度: 1.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
2.如有特殊原因(如实习生生病、伤残事故或其直系亲属病重等),请假须经实习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并报所在院(系)教育实习工作小组备案。
3.请假必须履行书面报告手续,审批人要签字备案。
4.对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实习或擅自离校者,以旷课论处。第十三条 实习小组长的职责:
1.督促小组同学完成实习任务,反映小组同学的情况与要求,组织小组同学集体备课、试教和相互听课;
2.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3.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65.因违反规定或安全制度(如私自带学生出游或从事其他活动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6.实习期间不能够上课或上课效果较差。
第二十二条 因实习成绩不及格而补做实习所需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自理。
第六章 实习工作总结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各片区指导教师和相关院(系)要认真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如实填报实习工作总结,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将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二十四条 在实习工作总结与评比的基础上,教务处组织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与表彰会,交流实习工作经验,表彰优秀实习小组、优秀实习生和实习生标兵。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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