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计划管理办法_国外大学学习计划

2020-02-29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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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

管理办法(2010年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推进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具体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使更多的优秀学生获得拓展国际视野的机会,提升上海高校学生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每年资助2%的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将通过政府资助的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采取市教委和高校两级管理的方式,以高校自我管理为主。同时,对‚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项目开展重点建设。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

‚侧重资助、顾及特需‛:‚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遵从政府、学校、学生各出一点的原则,1

制定好实施方案,作好相应的资金配套。同时,对于符合国家外交战略重大、急需的项目,市教委将从实际需求出发,由高校按项目申报的方式另行申请。

‚侧重学分、顾及友城‛: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符合国家外交战略、为公共外交服务为主,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能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重点支持。

‚侧重优秀生、顾及贫困生‛:坚持公平惠生原则,以期更多的中国学生获得海外学习机会。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条件

第七条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中国学生,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八条项目资助类型:

(1)一学期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两个月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和领域外交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政府资助额度一般每生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教委成立‚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工作组负责该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应成立校级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海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立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计划管理。对已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资助类型项目、并予以实施的项目高校,市教委将依据学校类型、各校在校生的规模数、历年海外学生交流派出项目的人数、效益等综合因素由高校整体申报后纳入计划管理。

2.立项管理。对各校有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根据实际需求,由高校按项目逐一提出申请,经市教委通过年度审核及综合评估后立项。此类项目实行立项管理。

(1)本办法实施以后,学校有新增符合资助类型的项目;

(2)虽不能满足本办法资助类型,但符合学校内涵发展需求的项目;

(3)由市教委统筹协调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高校可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填报‚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请立项表‛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申报下一学年度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本校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

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高校必须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程序应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

五、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学生海外项目‛所需资金,采取市级财政‚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主。同时,鼓励学校自筹及引入社会资金等配套资金。市教委将根据学校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筹集(落实)预算方案给予政府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依据项目管理类型的不同,实行直接拨付和依申请拨付两种。

第十九条对本市‚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单独使用、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支的内容,不得用于支付接待、招待交换生的相关开支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更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高校必须在每学年末,将本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市教委。当年未完成的部分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应当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六、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学生海外项目‛实行学年度总结制,凡当学年获得‚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助的各项目高校均于每年6月底前总结本学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填报‚执行书‛,样本另发)。

第二十五条市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期末项目绩效评估或专项审计。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财务与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的内容

1.学校申报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项目预算。

2.校内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3.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

4.项目学校对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拨款相挂钩。对完成年度目标、项目管理规范、学生反馈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高校给予滚动支持,并提高下一年度项目额度;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管理不力、绩效不明显的项目高校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甚至核减直至停止下一年度的资助额度。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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