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行实习日志_法院检察院实习日志

2020-02-27 实习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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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总结

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我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经过实习,我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检查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内部监督和程序监督的属性,民行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于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要维护民事、行政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一是,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 1

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在我实习的这一个半月中,共接触了两起案件,现在就我的时间说明我的收获。

一、受理案件

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有关机关转送的民事行政线索,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民事行政爱情那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正式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开端,只有决定受理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实体审查。受理案件只是对案件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即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诉人提供的或其他机关转送的材料的形式进行初步的审查,对材料的内容及其真伪则在所不问,旨在查明三个问题: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三是是否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

受理的情形。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申诉人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诉人或其他单位;需转送其他主管部门处理,也应及时将材料函转其他主管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经过一般性的审查,认为可能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决定作为正式的案件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决定立案后,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有无错误,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同时人民检察院将有权调、借阅人民法院的原审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将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另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不影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立案是与抗诉紧密相连的,立案的目的就是要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情形,因此,立案的条件是与抗诉的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不同的是,前者强调的是“错的”可能性,后者则强调“错的”必然性。

三、审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他关系到案件能否由错案可能转化为错案现实。主要包括案卷审查、当事人举证、检察官调查、公开审查等内容。主要是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对原审判决和相关案卷的审查是实质审查的依据,也是审查的主要工作所在,必要时

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案卷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和诉讼信息的记载,要查明原裁判是否有误及错误所在,就必须审查案卷,同时审查案卷也是规定的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案卷进行审查。

四、不抗诉和终止审查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书》,所谓不提请抗诉的条件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不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做出不抗诉的决定。报告中写情自己不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五、提请抗诉

经审查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应该做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查终结报告》除了要简明扼要的写清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外,应重点阐述案件承办人的个人意见。符合抗诉条件的应该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详细写明提请抗诉的理由。

民事案件的抗诉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外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有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法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立法法》第78条至第86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再审程序和出庭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应当做好安排出庭人员的工作。

七、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

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八、检察建议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对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民行工作主要是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尤其是民事纠纷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在以后的学习中我要进一步的丰富自己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深入的了解提高自己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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