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毕业生见习(实习)管理办法_见习毕业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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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见习与管理,结合(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到公司进行上岗见习(实习)的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培养和管理,使他们更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熟悉XX业务、进行实际工作的锻炼,为XX培养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习专指学生在校期间来公司实践上岗学习。凡来公司见习(实习)的大中专毕业生,须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后,方可进入公司实习。
第三条见习生基本条件
1、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政治立场坚定。原则上为全日制在校生。
2、人员要求:
(1)男生,要求民族男生懂双语。
(2)女性,限汉(回)族女生,懂双语者优先。
3、学历及年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18岁周岁以上、35岁以下。
4、在校期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
5、身心健康、无残疾,五官端正、口齿清晰、听力正常、视力满足工作需要。
6、有技能专长、优秀学生干部或在校期间多次获得奖学金者优先。
第四条 公司对政府分配来见习的毕业生,应根据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XX工作需要,分配到有利于全面见习、培养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见习。根据公司情况将为见习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对见习毕业生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做到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团结同事,积极工作,努力钻研XX业务知识,遵守纪律,自觉地为建设和谐和田服务。
第六条 毕业生的见习:由公司总经理室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制定见习大纲;相关部门应根据公司见习大纲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和负责日常的见习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见习期毕业生的领导,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毕业生的见习情况。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听取毕业生的意见与建议,了解他们见习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见习中的实际问题;对安排见习不当和不按见习计划进行见习等现象,应采取措施,迅速纠正。毕业生见习期间不得安排与见习计划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见习毕业生从到公司报到见习之日起,公司即按公
司相关制度进行考勤、劳动纪律等管理。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遵章守纪,致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公司应指定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对做出成绩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成绩显著的毕业生,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工作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所有实习生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自觉接受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公司见习期间,由公司发给一定生活补助(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参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按月直接发放(一般通过银行卡)给见习生本人。但该生活补贴要根据公司综合部门记载的出勤记录核算发放。不包括已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提前到公司实习。
实习生因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到岗工作,不支付当天实习生活补贴和当天应享受的其它补贴。
第十二条 实习生经批准有偿加班的,原则上优先安排换休;无法以换休补偿的加班,按公司有关规定以基本补贴为基准计算加班费。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每个阶段见习终了时,本人要写出见习小结,由所在部门做出评语,见习期满后写出见习总结,由公司做出全面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完成见习计划,达到公司所规定岗位技能的,视为见习期合格。未完成见习期计划,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通过公司评议后可以确定为见习期不合格。
第十四条 见习生在见习期被公司确定合格后,公司根据见习生本人的条件、意愿,以及公司的需要,可以录用见习期满被公司确定合格的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上级公司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曾在公司见习而因个人擅自离司或个人擅自终止见习其期工作的,以及由公司淘汰或退回的见习生,禁止再进入公司见习。
第十六条 公司统一为见习生购买意外伤害XX。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