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委托书中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_机动车检测服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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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CDC/P40009C
第2版 第0次修改
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委托书
委托单位(甲方): 被委托单位(乙方):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技术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依据《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标准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委托检测的放射工作人员人数为 人,监测周期按季度收集个人剂量计进行检测,委托的监测周期为 年第 季度至 年第 季度,全年共 次。样品送检方式为□自取 □按委托单位地址邮寄到付,报告放方式为□自取 □按委托单位地址邮寄到付。
二、具体要求:
1.邮寄到付:甲方将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交接单》与上一季度检测报告将于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进行邮寄发放。如需提前领取检测报告,可于约定报告出具时限后自行到乙方受理中心领取。
2.自取:甲方个人剂量计需在每季第三个月下旬到乙方受理中心领取,逾期将不予发放。检测报告可于个人剂量计回收至乙方受理中心之日起一个月后领取。
3.个人剂量计回收:甲方应将已完成监测的剂量计与确认后的《个人剂量计交接单》于下一监测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交到乙方受理中心。若未能按时送回剂量计进行检测,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4.增加或者减少监测人数、变更联系人:若甲方有新增或取消人员、变更联系人等,应于该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到乙方受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申请。因未及时提交申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乙方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对检测数据负责,并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
三、服务收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本次委托所涉及技术服务费免于收取。
四、在检测或评价过程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偏离,应及时反馈客户,明确协商解决办法。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联,双方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委托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内有效,到期自动终止、作废。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成诉的,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受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地址: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