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委托书(精选3篇)_生育津贴授权委托书

2021-05-30 委托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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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生育津贴书面委托书

博罗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因我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YYYY(身份证号码:xxxxx),前往贵处办理XXX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望贵处予以办理。此致。

委托人(签名):XXXX公司 委托人(签名):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日期:

受托人(签名):YYYY 身份证号码:XXXX 日期:

第2篇:生育津贴

【办理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且户籍属性亦不属于外省市农村户籍或自给口粮,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Conditions:

If it is in birth control or abortion, and give birth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with regulated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Females can enjoy the childbearing living allowance and maternity medical expenses subsidies if they can meet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Childbearing women who haveShanghaiurba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also pay the urban social insurance and establish a personal account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2.Childbearing women who do not have Shanghai urba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not belonging to the rur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other provinces,or self-sufficiency in food,but pay the social insurance as required and establish a personal account.【受理主体】 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受理网点。

【办理地址】 详见附件1。

【咨询电话】 12333。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步骤】 生产(流产)后,携带下述材料至邻近社保中心申请生育生活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费补贴。

【所需材料】

1.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保中心领取);

2.生育妇女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

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或外籍人士提供《军官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护照》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生育妇女本人的活期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存折为:上海银行、建

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硬卡为:招商银行、中国建设、民生银行;存折或硬卡为: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

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由生育妇女签字确认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准生证》,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或流产日期,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或国外生育、流产的生育妇女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产情况证明应有难产或顺产相关信息、盖对外行政公章有效)。在国外生产的生育妇女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公章有效。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需携带经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处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或流产日期

第3篇: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该给谁?

[ 张绍明 ]——(2009-2-15)/ 已阅4842次

生育津贴该给谁?

武汉 张绍明律师 ***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收到顾问单位送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单位一名女员工王某辞职后向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1月在职期间生育小孩的生育津贴和哺乳期内的护理津贴8664元,由于生育保险武汉市2007年才启动,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是支付给单位还是支付给个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和单位员工都需要了解的问题.一、生育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生育保险最近几年才在全国铺开,为什么要有生育保险,她起源何处?

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走出厨房,走向社会,成为职业女性。职业女性既要从事社会生产,又要担负起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她们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或失去收入,同时又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此外,她们不仅要在身体和精神上承受负担,甚至还可能有生命或伤残的危险。如果再让她们因为怀孕生育而失去饭碗和工作,则显得明显的不公。

随着妇女参与社会生产人数的增加,生育保险逐步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1919年,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女工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声明》,其中明确规定:由于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所有女工应有权根据《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0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享有充分的生育保护,其费用应由社会保障、其他公共基金或通过集体协议承担。2000年,第88届国际劳工大会为了促进劳动力中的所有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护措施,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165个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35个建立了生育保险。它充分体现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对促进妇女就业、进一步改善妇女的就业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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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够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并避免因生育而导致失业,从而解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这既有利于维护劳动力再生产,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生育保险制度建立更晚。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并且在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首次对女职工生育权利进行保护。随后,199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些也只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为制定生育保险相关法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4]504号),但当时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体制的建立比生育保险更加紧迫,生育保险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1996年11月21日,位于西北的银川市制定了第一部有关生育保险的地方规章《银川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1997年,劳动部提出《生育保险覆盖计划》,随后,1997年辽宁省制定出《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但其他各省并未按计划跟进,2005年至2007年期间,各省市生育保险地方法规才大量出台,2006年10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73号令),生育保险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才在武汉市施行,比银川市整整晚了10年。

三、生育津贴该给谁?

通过对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的起因不难发现,她是为了保障职业女性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在国营企业此事很好办,但随着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要私营老板给不干活的女职工发工资,就必须有法律层面的保障,生育保险就是这样一项制度。生育保险的保障性决定了她不可能与产假工资同时获得,也就是说,女职工不可能从怀孕生育中获利,既得单位发给的产假工资,也获得社保部门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领取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的主体是缴费单位而不是职工个人。这在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73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武汉市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四、生育期间待遇:不损害原则

既然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但实际情况是,各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往往较少,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就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假工资支付多少合理,本律师认为,应该以“不损害女职工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该女职工上班拿多少工资,产假期间应发给多少工资。本案中,王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800元,单位给她发的产假工资的325元,补发1425元产假工资比较合理,其申请仲裁要求给予8664元的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她的诉求,在生育期间她不但没有任何损失,还因此获利8664元—2400元=6264元。有违生育保险建立的宗旨,也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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