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委托书(精选4篇)_承印委托书综述

2021-12-04 委托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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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承印委托书

篇1:印刷委托书1 制作委托书

甲方:佛山市南海区安图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甲、已,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甲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要求: 二、四、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甲方公司北京地址,乙方承担运费,产品风险自交货时转移。五、印刷质量标准

1、乙方前期制作应按提供样稿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签字样稿为准

标准验收;甲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

六、知识产权及保密 1、乙方应对甲方制作发行方式、计划严格保密。2、乙方设计人员应自觉保护甲方提供的一切用于排版印刷的电子文档,不得擅

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作任何用途。七、责任明确

1、乙方作为委托方,在印刷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制作问题,由甲方与制作方协

商赔偿,乙方不负担任何经济赔偿。

甲方: 乙方:安迪兄弟视觉设计工作室 经办人: 经办人:胡振华 主管领导: 日期: 日期

篇2:图书印刷委托书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2003)

注:1.出版单位每次委托印刷(包括重印、加印、同一品种在不同企业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均需认真填写此委托书。2.此委托书涂改翻印、复印无效;无出版单位公章无效。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4.此委托书一式四联、一联由印数企业留存,二联由印刷企业在印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三联由出版单位在开出后十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5.出版单位在工艺和材料方面有具体要求,可另附工艺、材料单或说明书,印刷费用、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可由双方另立合同。6.此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刷、发放及管理,解放军系统委托书印刷、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篇3:期刊印刷委托书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2003)

注:1.出版单位每次委托印刷(包括重印、加印、同一品种在不同企业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均需认真填写此委托书。2.此委托书涂改、翻印、复印无效;无出版单位公章无效。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4.此委托书一式四联,一联由印刷企业留存,二联由印刷企业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三联由出版单位在开出后十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5.出版单位在工艺和材料方面有具体要求,可另附工艺、材料单位或说明书,印刷费用、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可由双方另立合同。6.此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刷、发放及管理,解放军系统委托书印刷、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篇4: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验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

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承印登记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品保管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印刷品交付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篇5:公司印刷委托书 委 托 书

现委托,在以下产品上使用“清香园”“中坝”商标。生产的委托产品必须全部销往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具体产品名称如下:

本委托书有效期从201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盖 章)年 月 日

第2篇:书籍承印合同

立合约人(以下简称甲方):

印刷厂(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一书,经标价结果,交由乙方承印,双方达成承印协议如下:

一、数量:本,每本页。

二、规格:开本,用磅木造纸,版面照原样本,冲皮封面烫金(颜色另选)。

三、价款:每本人民币元,全部价款合计人民币元整。

四、印刷装订:印刷须明晰,不得多字少字,前后颠倒,上下颠倒及字行歪斜,行间疏密不等,精致精装,不得颠倒或有缺页。

五、交货日期:限于。

六、交货地点:

乙方将印制成品交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原稿及锌版一并交与甲方。

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先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核人民币元整,剩余价款待乙方交齐承印书籍,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八、价款追加或追减:本合约全部价款元整,如因页数增减,其总价应按实际页数核算,追加或追减其总价的金额。但追减总价的金额,以不超过百分之为限。

九、乙方于交货限期届满逾期交货的,每逾一日,罚总价千分之。

十、保证:乙方须觅资本额在万元以上的同业两家为保证人,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应代为履行,并承担甲方因乙方不能履约所受损失,两保证人应负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本合约订立后,经对保无误之日起生效,至价款付清后失效。

十二、附则: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印花自贴),副本份,交甲方备用。

立合约人:

甲方:地点:

负责人(签名盖章)保证人(签名盖章)

地点:

乙方:印刷厂

负责人(签名盖章)保证人(签名盖章)

地点:

第3篇:承印验证制度2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

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 《图书期刊印刷 委托书》

。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

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

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 《图书期刊印 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 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以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

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 件;

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 版增版、增刊的文件。第五条

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 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

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广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验证是否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印刷的境

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 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

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 明。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

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 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 企业印刷。

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2 年,以备查验; 并且不得

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

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 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 录工作。

第二条

设立《印刷登记簿》

。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登记员 要对承印的出版物名称、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准印证(许可证)、印刷合同、有关文件、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进行登记,以备 查验。第三条

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 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四条

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

第4篇: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印刷品承印制度,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严禁承印的印刷品

1、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出版物和非法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2、政府、新闻出版局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委托书,报纸出版许可证的出版物以及无准印证和相关部门的批文等准印证明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3、假冒或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4、无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广告宣传品。

5、无主管部门证明和公安部门准印证明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其它印刷品。

二、承印验证制度

1、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严格依照《印刷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2、接受委托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还需验证并留存食品类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类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酒类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广告经营的委印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存留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及各种复印件等。)应当妥善留存,以备出版行政部门查验。

4、所有业务人员在承接委托印刷业务时,必须取得委托单位相应的验证材料。

5、因责任心不强,使验证材料不全或有虚假材料且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6、印刷品的验证工作由业务部门主管经理具体负责。

三、承印登记制度

1、业务部门在承接业务后,应当按承接业务的种类相应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它印刷品印刷登记薄》、《专向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薄》上予以登记。

2、登记时,应详细记录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版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印刷登记薄》一式三联。

3、承印印刷品的登记工作由业务内勤具体负责,登记的把关、上报工作由业务部门内勤的主管经理负责。

四、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原稿(或电子文档)保管

1、客户提供的原稿(或电子文档)在发稿时,先由业务人员填写“点稿单”,经车间核实后在“点稿单”上签收。

2、所有原稿在业务员取走时,应认真清点无误后在车间的“业务登记薄”上签字。

3、所有印品的原稿(或电子文档)应分类保管,不得混放、损毁和遗失。

(二)菲林(底片)保管

1、生产技术部对业务员转交的客户印品菲林进行审验,核对菲林内容、数量、规格与付印样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与稿件袋一起转送版房存留。

2、印刷完毕的菲林如客户带走的须办理交接手续,不带走的应登记存档保留一年;业务员从车间取送菲林的亦须办理交接手续。

3、过期的菲林销毁须征得客户同意,由业务部经理签字认可,生产技术部派人监督实施,并做好销毁登记。

五、印刷品交付制度

1、生产技术部应严格按照业务部根据委托书或委托合同书开具的《印刷业务核价单》上的印刷数量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2、每种印刷品完工后,生产部门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帐。

3、印刷品交付应由业务部或生产部指定专人负责发(送)货,同时应向客户索取收到货物的凭证。

六、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1、因客户原因造成菲林有误,无法修复、挽救的,由客户签字认可后,对有误菲林客户带走或公司进行销毁。

2、因公司原因造成残次菲林及印版,无法修复、挽救的,落实责任进行销毁。

3、在印刷及后工过程中,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的残次品,无法修复、挽救的,做报废处理,落实责任后进行销毁。

4、以上销毁的残次品应当登记印件名称、数量及销毁时间等,对残次品销毁工作、销毁人、监销人应当签字证明。

5、印刷活动残次品的销毁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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