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汇委托书(精选8篇)_患者委托书
付汇委托书(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患者委托书”。
第1篇:付汇保证书
保证书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本人)就向贵局提交的对______ 国____________公司付汇,办理对外售付汇的有关合同或契约文本以及有关资料做出如下保证:
一、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的中文文
本与外文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反映我单
位(本人)的真实活动。
三、此次付汇是全额一次汇出/此次付汇是分次付汇,此次
是第_____ 笔付汇;付汇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外币),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如我单位(本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以及其他不真实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2篇:银行付汇申请书
付汇申请
建行***支行:
我单位申请向(海外客户)支付(用途)美元(大写),特此申请。
******公司
201*年*月*日
第3篇:延期付汇流程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流程:
(2010-03-31 14:36:13)
转载
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超过90天后,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延期付汇登记,才可继续使用此报关单进行付汇。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
http:///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
1.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2.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3.次日再进入“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查询“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是否有信息,如已有信息,输入指定银行代码”即可。
4.操作结束的报关单即可进行付汇。
第4篇:售付汇流程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2009】3号)
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二、纳税判定:
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
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两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纸质及电子都要)
3.国税判定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4.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
(二)如二级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2.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
3.代垫工资
(1)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外籍人员姓名、工资所属期、工资额、个人所得税完税税额、税后应支付工资等。
(2)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
(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
(4)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
(5)就以下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二)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四)派遣企业是否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是否保留了一定数额
(五)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
(六)派遣企业还是接收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三、纳税申报(每月1-15号申报代扣代缴增值税,1-15号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需申报纳税的企业自行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形式发票复印件一份,表格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尤其是合同编号、申报所得类型、申报所得取得日期必填。
2、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自行填制《-----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SB013一式三份(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表格)、税款计算过程的说明、并附送相关合同复印件、形式发票复印件一份。请注意:国税只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仍在地税申报。
四、对外支付备案
单次付汇超过五万美金,请携带以下资料进行对外支付备案:
(一)以下资料必备: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2.《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3.《对外支付合同备案缴税情况表》(一式一份)
4.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扣缴税款计算过程、内容及缔约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等;注明支付费用的进度即:是一次性全额支付还是分次支付,若分次支付请在售付汇申请中注明分次支付情况(例如:本次支付为第几次支付并将前期共计支付的金额注明)、如为支付股利请注明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和历次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必需用A4纸并用计算机打印);
5.合同的复印件。若合同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6.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此项若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8.资料受理清单
9.《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请仔细阅读)(从我办公室拷贝打印并盖章)
(二)以下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所得税完税凭证第六联原件或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减免税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有则报);
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应税票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有则报)
3.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
5.如果本合同非第一次支付备案,或已开具过税务证明,需提交《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一式一份);
6.分公司办理售付汇业务需持总公司的授权书
7.其它相关资料。
(三)如办理如下业务,还须携带以下资料:
1.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2.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
五、持合同、发票、缴款书或银行缴款凭证、《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等原件,如为分配股息红利所得还需持利润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全部税票原件,前往售付汇窗口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特别提示:
1.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款计算有所变化,计算公式详见《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际便函(2012)30号,请仔细阅读,避免缴纳税款错误。
2.当月入库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将情况说明电子版报送我所。要求逐笔说明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支付人情况、外方企业名称和所属国家和地区、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扣缴税额、与上年同比等情况。
3.合同金额、本次付汇金额均指含税金额,原则上应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
4.请妥善保管税务所出具的《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支付备案时需出示该表原件并提供该表复印件。
5.由于系统过渡原因,纳税判定环节需要提供以前开具证明时提供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6.所有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取自我公司,与原件相符”,所有外文资料都要提供中文翻译,加盖公章并注明“此翻译件与原文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页数多的可盖骑缝章,并在封皮盖公章。
7.报送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用燕尾夹进行装订。
第5篇:进口付汇流程
进口付汇流程:
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 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付汇流程: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业需备齐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发票;
3.正本 报关单;
4.提单;
5.进口付汇核销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登记表第三联;
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7)进口核销登记表
第6篇:代理协议付汇
进出口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苏州优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进出口代理项目:
代理费:1500元(付汇)
双方商定,在引进上述项目中,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谅解的原则,负责完成如下工作:
一、委托方责任:
1、负责产品技术谈判及订货。
2、提供真实准确的发票。若木质包装,包装上应盖有全球统一的熏蒸标识。特别注意所提供的发票中的货物型号应与产品标牌上型号一致,原产地与文件一致。因文件与货物不符所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如海关需要,应提供相应产品说明书。
3、所发生费用(包括:报关费,检验检疫费,提货费,装运费,保险费等)由受托方代为垫付,并开具发票至委托方,由委托方负责实报实销。
二、受托方责任:
1、按委托方要求办理对外付款,并于收到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出。
2、负责接货,清关及送货事宜。
3、负责外汇核销手续。
4、负责代理货物运输。
5、空运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手续,并送往委托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收取委托方签发的收货单。
三、其它未尽事项,以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生效
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更改和撤销。
委托方:受托方: 苏州优斯贸易有限公司
第7篇:收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楚、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治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1.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 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中国电子口岸IC卡;(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2.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核销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3.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进口货物报关单;(5)进口合同;(6)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仅适用于以下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4.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5)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5.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5)进出口合同、发票;(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原件及复印件;(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转厂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合同;(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8.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或收汇凭证)。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如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在银行实行自动核销处理,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仅有以下情况可以允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进口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申请报告;
5、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正本;
7、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第8篇:进口付汇登记管理
进口付汇登记管理
(一)登记业务范围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
2、“C类进口单位”。
(二)登记业务审核材料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A、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
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B、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C、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D、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按照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供企业付汇申请书、《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先
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交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提交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
2、“C类进口单位”
货到付款业务:企业付汇申请书、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
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外汇局审核进口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后,为其出具加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办理“登记业务”期限
携带以上资料当场能办理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