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_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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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经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就***工程承包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是工程施工及工程竣工结算的执行条款,本条款如遇其他合同及手续资料所含内容有冲突,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不含车库)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图纸会审及其他资料说明,承包本工程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图纸所示的室外配套工程(相应工程范围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检测、成品保护、竣工清理、验收、保修及相关工程资料编制等)。
第二条: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第三条:质量、安全文明目标:合格率到达100%,争创“**杯”;确保“**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争创“**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办法:
(1)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联络单、工程量签证、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书面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2)建设单位提供的供料对帐单,双方共同确认定价的书面材料明细表。
(3)土建、安装工程执行《**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2008年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补充定额,08年省价目表,07年《**市价目表》,09年《**市结算资料汇编》等计价文件,工程类别按定额规定。
(4)综合工日单价:建筑、安装每综合工日取定42元每工日,装饰取定44元每工日,零星用工按实际发生数量每工80元计入税前造价。
(5)土方清槽工程量按槽底面积乘以300厚,套用相应深度的人工挖运普通土子目,如遇基础变更,加深按实调整。
(6)措施费用:
a.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计取及支付严格按照省及**
市的规定计取,此项费用计取后定额中的安全网、密目网不再套项。
b.按照费率计取的项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执行规定,其他项目按取费费率的90%计取。
c.参照消耗量定额子目计取的措施项目(定额内容第十章1-4节子目)按其单价的90%计取。
d.参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计取的诸如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按定额标准的85%计取
(7)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障费、定额测定费不计取,危险作业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费率执行。
(8)依据以上工程结算处理办法的各条要求及本协议条款中约定的材料处理办法,结算价税前下浮3 %,结帐。(下浮内容不
含甲方供材及双方定价部分的材料以及措施费内容)
(9)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30日内提供决算报告,由工程造价控制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双方对审计结论无异议,作为最终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五条: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
1、***
2、***
指定分包的项目发包人负责确定该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并参与定价及结算,总承包方对其质量、安全、资料等负责并按分包结算总值的3 %在税前综合计取配合费。
第六条:工程所供材料、设备及结算办法:
1.发包人供材部分:水泥、钢材等。承包人提供材料计划,按规定结算、扣款。但甲供材料数量超过定额损耗时,乙方又无合理解释,将双倍扣款。
2、发包人所供材料均供至距现场50米内,由供货商负责卸车,如安排承包人卸车可通过签证来计取卸车费用。
3.双方共同定质定价的材料及项目:
双方共同定质定价的材料及项目:商品砼、外墙面砖、内墙面砖、地面砖、防水、煤矸石实心砖、煤矸石多空砖、屋面瓦等按双方共同确定的书面价格计入结算;地暖和烟道安装双方协商价格进入税前造价,不再执行定额子项
5.其他材料如石灰,砂子,石子等地材由承包方提供。
但其质量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价格执行双方确认的市场价。
第七条:进度拔款方式和时间:
本工程无预付款,按进度付款,±0.00以下不付款。
施工期间按双方约定的形象进度控制点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按完成工程量的75%执行,达到竣工条件付至工程量的85%。剩余款项待竣工结算审计完成、竣工备案完毕且乙方开具全额发票后付到95%,留5%保修金,满两年付3%的土建保修金,其他费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保修期限执行协议第十五条)。
第八条:工程量签证有效条件:
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外的做为结算依据的工程量签证应填写《签证单》并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工整、及时(15日),签证人应由承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确认,并有发包方主管部门签字认可并加盖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第九条:安全生产:
承包人应积极创建文明工地,做到文明、安全施工,施工现场要符合有关安全文明工地的规定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等一切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总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方不再支付任何因安全和临设所增加的一切费用。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或第三方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工程建设中所用材料要求:
1.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2.严控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验收关。
由监理与发包人统一进行质量控制,进场须有建材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行业认定证书,生产许可证等三证,三证不全产品一率不准使用。如承包人对自购材料质量把关不严使用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或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该项目拨付资金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在甲方按合同及时付款的前提下,并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如因职工工资发放不及时,造成发包人垫支的职工工资保证金受损,承包人除补足职工工资保证金的差额外并另行支付发包人职工工资保证金的20%做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中所需用水、电费处理:
承包人必须安装水、电表,按水、电表定期准确计量,并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其水、电费由承包人先行支付,结算时统一调整。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及延期处理:
1.工程应在合同工期内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毕三日内承包人将钥匙全部移交发包人,如逾期不交,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按每日承担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及审计费用:
1.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工程结算书及
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应积极主动的配合审计,若承包人在发包人三次催告后仍不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有权直接定案。
2.审计费用支付:审减额在5%以内部分,由建设单位支付审计费用,审减额在5%以上部分或审增部分审计费,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工程、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供冷、供热系统工程等项目。
该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质量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2.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2.2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
2.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4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
2.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完毕之日起计
算,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由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
年月日承包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