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管理协议书_村卫生室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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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镇卫生院新农合管理协议书
甲方:李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有效控制门诊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和基金超支风险,保证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临卫发[2010]41号和《郯城县新农合门诊总额预付实施办法(试行)》(郯卫发[2011]6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设立新农合宣传栏、公示栏,悬挂位置明显,并根据政策要求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第二条:严格控制非报销药品和报销项目的使用比例,不报销药品比例不超过5%,严禁私自进药现象,药品与库存必须相符。
第三条:能积极维护和熟练使用报销系统和药品管理平台,积极维修计算机硬件和打印机等设备,保障门诊报销正常工作。
第四条:卫生室正常使用三联报销凭证,处方实行双签字制度,每日报销明细和汇总单所有医务人员签字后一起上报乡镇农合办。
第五条:对病人严格审核,坚决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大处方、假处方、串换药品串换项目报销。
第六条:严格禁止截留医疗本,汇总录入、不即时报销事后集中
录入现象、报销领款无签字或代签字。
第七条:诊疗收费项目符合规定。
第八条:报销票据与处方粘贴后留存并报账。
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有甲方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因严
重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给参合农民造成经济损失,追回违规收入退还
参合农民并加以罚款,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于1000元-3000
元罚款。如拒不改正,予以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此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农合办公室
2011.12.20
《卫生室管理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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